法律热线丨“就地过年”变成“就地加班”?!!!
2021-02-03 18:43 来源:宝安工会


为了解答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高职工对劳动法规与政策的认识,增强职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引导职工理性维权,宝安区总工会特推出“法律热线”专栏。

法律热线第39期
新一波疫情来势汹汹,为防控疫情,国家卫健委倡导群众就地过年,尽可能减少人员流动,各省市也纷纷出台相应措施,鼓励大家就地过年。
那么,选择就地过年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注意哪些法律问题呢?

01
用人单位可以何种方式安排劳动者就地过年?
目前就地过年政策属于倡导性政策,并非强制性措施,如疫情防控等级升级,并将就地过年政策设为强制性的疫情防控措施,则劳动者应遵守相关规定,就地过年。
用人单位可通过以下方式将就地过年确立为行为规范:(1)劳动者承诺;(2)规章制度;(3)集体合同;(4)劳动合同。上述行为规范的内容应当合法,公平合理,要依照合法的程序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签订集体协议。如劳动者违反相关规范,用人单位可依照约定或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劳动者进行处分。
02
用人单位可以对国务院的春节假期安排进行调整吗?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1年部分节假日放假安排的通知》规定,2021年春节期间的放假安排为“2月11日至17日,共7天”。其中,春节假期3天,即正月初一(2月12日)至正月初三(2月14日)。除春节法定假期外,其它时间为双休日或双休日调休。
故在保证春节法定假期外,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对其余放假时间作出安排,但安排劳动者进行加班的,应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在2月12日至2月14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在2月11日、2月15日至2月17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200%支付加班费。

03
用人单位可否禁止劳动者前往疫情防控中高风险区?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人民群众就地过年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确需出行人员原则上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用人单位也可通过以下方式将未经批准不得前往疫情防控高中风险区设置为具体行为规范内容进行管理:(1)劳动者承诺;(2)规章制度;(3)集体合同;(4)劳动合同。
04
劳动者承诺就地过年不可轻易反悔?
劳动者应当遵守与用人单位的约定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劳动者承诺就地过年,之后反悔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约定或规定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05
劳动者领取了就地过年福利又返乡的,应否退还?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通过劳动者承诺、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劳动者选择就地过年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过年福利。据此,劳动者以就地过年为条件领取了用人单位福利后,又返乡的,则违反了双方之间的约定或者规定,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退还就地过年福利。
※本期法律观点由宝安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阎虹宇律师指导,沈佳纯实习律师撰写。

阎虹宇 13590243121
宝安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
广东新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擅长处理劳动合同、民商事经济纠纷,在企业用工制度完善、用工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丰富的处理工作经验。

沈佳纯 13534649200
广东新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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