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出台新规允许商改住 个人“租房费”有望纳入个税抵扣
2017-02-06 08:24 来源:深圳晚报

近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正式发布,该份文件明确鼓励住房租赁消费,并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其中包括允许商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允许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支持开发商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等。
此外,文件还提出要“落实税收优惠”,个人出租租房,月收入3万元以下,在2017年底之前可免征增值税,租金收入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允许商改住 现有住房可改造后出租
《实施意见》明确,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允许将在建、建成、库存的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这意味着,商业用房比如公寓、厂房、写字楼等都可改为租赁住房,并且水、电、气价格按居民标准执行。如此一来,相关费用将相应降低。
值得注意的是,不仅包括建成、库存的商业用房,还包括在建的商业用房,这在一定程度上可刺激开发商建公寓出租运营的积极性。
另外,《实施意见》明确,完善改变土地使用条件手续,消防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商业用房改建后的实际使用性质进行审批。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防水功能、排污功能完好有效。
也就是说,在符合消防、防水、排污等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将现有住房进行改造后出租。记者注意到,《实施意见》该项政策对应的责任单位有多个,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省公安消防总队、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深圳供电局共同落实。
责任编辑: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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