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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账号可以被继承吗?

虚拟账号可以被继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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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朗读:

近日,江苏省溧阳市一件手机号码继承公证案例被热传。公开消息显示,溧阳市民刘先生从溧阳市公证处的公证员手中接到两份公证书,意味着其父亲生前使用的两个手机号码已可以过户到刘先生名下。据了解,这也是溧阳市首例手机号码继承公证。

引子:近日,江苏省溧阳市一件手机号码继承公证案例被热传。公开消息显示,溧阳市民刘先生从溧阳市公证处的公证员手中接到两份公证书,意味着其父亲生前使用的两个手机号码已可以过户到刘先生名下。据了解,这也是溧阳市首例手机号码继承公证。手机号码可以通过公证继承,那么,QQ号、微博、微信能否与之一样,通过公证或法律规定的增设细则来确定其能否继续?本期思与辨就该问题进行讨论。

■ 主持人:王 玥

嘉 宾:刘国强(四川外国语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院长,教授)

李长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导)

傅子恒(市场资深研究人士、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

鉴于目前我国只有一些涉及网络游戏资产等方面的管理条例和文件规定,而没有保护虚拟财产的明确的法律规范,强化法律规范,增设相应细则是必要的

主持人:虚拟账号可否通过公证或法律规定的增设细则来确定其能否继续?

李长安:从江苏溧阳这个判例中可以看出,手机号码被认为应该是可以继承的。其主要依据是《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和《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在《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三条中规定,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普通用户仅拥有使用权。但是,由于用户缺乏所有权,该办法并未规定手机号码是否可以继承使用权。而在《民法总则》中的规定是: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然而,法律在这方面却恰恰处于空白状态。

刘国强:虚拟账号能否通过转移、继承等方式来继续,需要回答一个前提性问题:虚拟账号是否具备财产的性质,属于公民的合法个人财产?这个问题并不那么简单。一方面,它具有明显的个人财产性质,可以通过公证或法律规定的形式来确定其继续。但另一方面,网络空间虚拟账号属于网络运营商为用户提供的个人ID,它与具体个人相对应,网络交往中的ID识别以及管理规范也都对应于具体的个人,它同时还具备个人后台数据的私密性等他人无法替代的性质,因此,虚拟账号的转移或继承需要考虑财产之外更多的因素。而鉴于目前我国只有一些涉及网络游戏资产等方面的管理条例和文件规定,而没有保护虚拟财产的明确的法律规范,强化法律规范,增设相应细则是必要的。

张继生:这个问题是一个涉及财产权和伦理的问题。我们认为:从虚拟账号的财产权属性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以将其财产价值通过公证或者法律增设规定,让其继续保留或者继承。但是对于其人格属性的部分,在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用户之间的协议都将虚拟账号所有权归属于网站,用户仅享有使用权。这样的话,虚拟账号的人格属性部分就不存在继承的问题,一直都归属于网站等第三方提供服务的平台。而且即便假设通过增设法律将所有权强制规定给账号注册者个人,但是其能否继续,也应该取决于账户注册者的个人意愿,如果没有明示留给继承人或者其他人的,也是不适合继承的。

服务商应本着用户至上的原则,切实保障用户利益,而不应利用自己的平台优势损害和侵占用户利益

主持人:目前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用户之间的协议都将虚拟财产等“账号”所有权归属于网站,用户仅享有使用权。您认为这样的规定合理吗?

张继生:这个规定不合理。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用户之间的《服务使用协议》属于一般合同,应该遵守《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提供格式合同一方,需要用户遵守“虚拟财产等‘账号’所有权归属于网站,用户仅享有使用权”的霸王条款,免除了自身占有用户财产应该返还的义务,限制了用户的财产权益等,违反了《合同法》。

李长安:由于现在尚无国家法律的明文规定,网络服务公司的这个规定很难说不合法或者不合理。例如腾讯公司与用户达成的协议,QQ号码所有权归腾讯所有,用户只有使用权。与电话号码有所不同的是,在互联网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下,QQ号码所代表的虚拟账户不仅仅限于号码本身,还衍生出一系列的附加值来,甚至特殊号码由于时间的积累或某种特殊的含义,具有了市场转让的价值,这就使得虚拟账号的产权归属变得复杂起来。

刘国强:这样的规定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不可一概而论。从规范管理的角度看,禁止ID的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有其必要性。同时,服务商也拥有账号分配时所具有的某些商业权利,比如新账号拍卖等。但在涉及网络账号的虚拟财产部分,网络服务商应准许其转让或继承。这里可以有多种方式,如在不涉及账号继承情况下的财产转移,支付宝、微信钱包资产的直接返现,以及ID用户的直接变更继承等。

网络游戏中的账号及积累的“货币”、“装备”等当然算财产,它是一种网络财产形式,是以一种数字化、非物化的方式存在的财产形式

主持人:网络游戏中的账号及积累的“货币”、“装备”、“宠物”可以算财产吗? QQ、微信、微博等账号中用户原创的文字、音视频等有继承价值吗?您认为上述这些如果可以算作财产又该如何进行估价呢?

刘国强:网络游戏中的账号及积累的“货币”、“装备”等当然算财产,它是一种网络财产形式,是以一种数字化、非物化的方式存在的财产形式。网络财产既包括可以直接转化为现实财产形式的游戏账号等级、网络空间货币、网络游戏装备等网络空间财产,也包括ID账号的紧俏性、网络影响力、网络人脉关系等无形资产。账号拥有者在使用过程中花费了大量心血和时间,账号也凝结着其智力和体力劳动。因此,网络财产符合《继承法》所规定的个人财产继承的构成要件,应完善法律规范来满足用户及其家属关于账号继承的相关要求。

至于QQ、微信、微博等账号中用户原创的文字、音视频等,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当然有其继承价值。对它很难进行预先估价,从商业价值的角度考虑,它取决于这些文字和音视频可能产生的转发量和网络影响力,同时还需要考虑网络传播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规范。这些难以进行预判。而某些以公司化的方式来进行运营的网络账户,相对来说则比较容易根据其具体收益来估算其价值。但仅从商业价值角度来考虑是不够的,这些文字和音视频对用户家属而言具有很高的情感价值。当然,它是否可以被继承,谁来继承等也取决于用户自己的意愿。

张继生:网络游戏中的账号及积累的“货币”“装备”“宠物”可以算财产。首先,在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虚拟财产为法律上的财产;虚拟财产是物权还是债权,目前也还没有统一。网络游戏中的账号及积累的“货币”“装备”“宠物”等在网络游戏中具有一定的价值,同时,在网络游戏中具有使用价值,可以认定为法律上的财产。虚拟账户的财产、著作等作为财产,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但当前法律具有滞后性,应该完善怎么估价的问题。为解决估价问题,其一,游戏开发商应出售符合市场价位的虚拟财产,有关部门要及时进行价格监督和指导;其二,虚拟财产与虚拟人格的关系紧密,虚拟财产要与个人信用相结合来评估。

李长安:虽然虚拟账号的归属权存在着法律上的盲区,有不少的争议,但虚拟账号中的相关内容,却应该很明确地属于使用者所有。也就是说,即使如开发公司所说,其拥有虚拟账号的所有权,也并不意味着该公司同时对用户虚拟账号里的信件、照片等拥有所有权。这些仍然是用户的私人物品,理应由家属合法继承。

[责任编辑:汤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