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登记、免疫检疫、户外活动及其他管理,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养犬人自律、政府监管与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