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际船舶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以立法创新促航运业高质量发展
2022-04-08 16:46
来源: 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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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国际船舶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以立法创新促航运业高质量发展

提升国际船舶检验、登记、营运等活动的便利化和服务保障水平,有利于扩大航运业对外开放,促进航运要素集聚及产业高质量发展。4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国际船舶条例(征求意见稿)》在深圳市司法局官网公布。深圳将建立创新的国际船舶检验、登记和国际船员管理制度体系,着力解决目前船舶“换证停航损失大”等问题。

此次立法旨在为深圳建立更加开放的国际船舶检验制度,建立更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的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及与之相协调的配套制度平台,建立助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国际船员管理制度体系,为深圳实现“勇当海洋强国尖兵加快建设全球海洋中心城市”目标奠定基础。

深圳海事局起草的征求意见稿分为九章,共七十六条,包括船检管理、船舶登记、船员管理、船舶营运等方面。其中,深圳首创国际船舶和海上设施政务事项集成化办理模式,规定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和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共同设立国际船舶登记中心,授权对国际船舶、航行港澳航线的船舶和非经营性游艇进行统一登记服务,授权国际船舶登记中心负责海上设施的权属登记。

为满足航运市场需求,深圳将放宽国际船舶登记主体限制,扩大登记范围,并创新增加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四种登记类别。深圳首创预留船名制度、国际船舶临时船舶所有权登记制度、基于临时船舶所有权登记的船舶抵押权登记制度、所有权转让时国际船舶抵押权登记制度,填补了现行制度空白。深圳还创新推出包括“多证合一”的国际船舶权属证书、国际船舶登记联系人制度等一系列便民举措。

在国际船舶检验制度方面,深圳将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允许境外船舶检验机构经过批准后开展国际船舶入级检验,经授权开展国际船舶法定检验、旧船舶进口勘验,签发相应的船舶技术证书和《旧船舶进口检验报告》;允许境外船舶检验机构可以选派具有相应资质的船舶检验人员,代表该机构开展船舶检验业务;允许进口二手船舶凭上一船籍港国籍注销登记证明和经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允许国内转籍船舶凭上一船籍港登记机构出具的船舶国籍注销登记受理通知书和有效的原船舶检验证书,办理临时船舶国籍登记,实现“不停航办证”。

征求意见稿中还推出了一揽子风险防控措施,比如建立国际船舶、船舶检验机构和航运公司三大关键主体质量控制制度、信用管理制度等,做到对违法者“利剑高悬”,对守法者“无事不扰”。

此次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4月30日。社会各界可通过市司法局官网进行立法意见反馈。

[编辑:翁任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