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手机套餐遭遇“霸王条款”?律师:该条款无效
2022-04-06 11:27
来源: 深圳新闻网
人工智能朗读:

办理手机套餐遭遇“霸王条款”?律师:该条款无效

读特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2年4月6日讯(记者 蔡凯伊)随着手机短视频、直播、各种APP的流行,耗费的流量越来越多,手机资费套餐也在不断飞涨,消费者为了能满足网络所需,也需要进行升级更换。

部分通讯运营商推出合约套餐,消费者购买时可享受优惠。听着感觉是个好事,省钱还有赠品优惠等享受。然而何先生最近就遇到了关于手机合约套餐的“奇葩事”。

购买前后服务态度不同,如此双标

何先生近期在某手机充值营业厅购买了价值3900元的合约套餐,套餐里包含一部手机和价值4200元的网购卡及充值卡。然而,该套餐中的网购卡及充值卡却无法使用,何某于是联系经营者反映该情况,让他们帮助解决一下问题。

经营者此时却说:“这网购卡及充值卡一经售出,消费者责任自负,与我们无关。”何先生顿时懵了,购买前服务周到,购买后就“翻脸不认人”了?

在该案例中,经营者是否应当承担网购卡及充值卡无法使用的相应责任?

一经售出责任自负,该条款无效

律师表示,本案中,消费者何先生购买的套餐包含手机和网购卡及充值卡,经营者应当保证提供的网购卡和充值卡符合使用要求,在消费者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当及时为消费者解决。

据《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宣称的“一经售出,消费者责任自负,与其无关”,该规定属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无效。

因此,经营者应当就网购卡及充值卡无法使用承担相应的责任,及时为消费者解决网购卡及充值卡的使用问题,否则应赔偿消费者相应损失。

深圳市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时应注意以下四点:一、建议优先选择消费评价指数较高、资质齐全的商家消费。消费者要提前了解手机充值营业厅的市场信誉和经营状况。可通过“315消费通”查询商家消费评价指数。尽量选择资质齐全、评价指数较高的手机充值营业厅进行消费。

image.png

二、理性消费,详细了解服务条款内容。消费者在选择手机+充值卡或网购卡等套餐时要注意详细了解套餐内容和具体使用说明、使用期限、使用方式等内容,了解经营者是否就充值卡或网购卡有相应的使用售后服务。

三、保留相关证据材料。要注意保留好相关的收据、发票、支付凭证等材料。如遇消费纠纷,可先行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若无法达成和解,应及时通过“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官网及微信公众号、“315消费通”小程序或拨打12345、966315电话进行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学习法律知识 维护自己消费权益。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目前,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与深圳市消委会在深圳市范围内,联合公开征集消费领域合同的“霸王条款”线索,欢迎广大市民投诉曝光。

[编辑:王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