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间|您有一份“普法年货”,请查收!
2022-01-29 20:40
来源: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工智能朗读:

普法时间|您有一份“普法年货”,请查收!

生活中经常会遇到法律问题,但很多时候因为对法律知识不够了解,不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慌了?别急,普法时间到。

高价回收银行卡?小心有诈!

刘某因失业,生活陷入困顿。一日,他在路边看到高价回收银行卡的广告,便电话联系到王某。王某介绍,银行卡主要用于网络赌博走账,即便事情败露,出借人也无需承担法律责任。迫于生活压力,刘某将三张银行卡交给王某,并收取了三千元现金。不久,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Q:什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A: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或者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最高可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Q:常见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情形有哪几种?

A:1、明知他人收售银行卡可能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等行为,仍帮助其开办银行卡。

2、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的帮助。比如“跑分”等银行转账行为。

3、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技术支持,比如帮助解封微信。

Q:“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行为与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网上开设赌场的帮助犯的行为认定有何区别?

A: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行为与电信网络诈骗、网上开设赌场的从犯在“主观明知”上有所不同。所谓主观明知就是指行为人对将要发生的事情的认识。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主观上并不需要明知所帮助的犯罪分子将要实施的是哪一种信息网络犯罪,只要明知“上家”实施了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向“上家”提供帮助即可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例中,“上家”王某告知收购银行卡是用于网络赌博的转账,实际上是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赃款的收取,但这并不妨碍刘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

学生在校受伤,赔偿由谁承担?

案例一:

某中学组织学生进行运动会铅球比赛,小明投掷铅球意外偏离,砸中场边观看的小军,导致其受伤住院治疗近一个月,小军妈妈作为小军的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学校、小明及其监护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判决学校对小军的受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小明及其监护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

小学生小文在体育课上故意对小健做鬼脸,小健对其的行为感到十分气愤,因此在体育课自由活动期间,故意绊倒小文,导致其腿部骨折。小文爸爸作为小文的法定代理人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学校、小健及其监护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判决小健的监护人对小文受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学校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Q:为什么案例一中的小明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而案例二中的小健需要承担责任?

A: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一中的小明作为未成年人,其在正常参加比赛活动时,无法预见铅球会偏离砸中观看比赛的同学,所以对小军的受伤不存在过错,无须承担责任。

案例二中的小健虽也是未成年人,但已年满八周岁,属于法律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他现有的心智,能够认识到故意绊倒同学的行为具有危险性,但他仍绊倒了小文,存在过错行为,故应对小文的受伤承担责任。

Q:案例二中的小健造成同学受伤,为什么最终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A: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案例二中小健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侵权责任依法应由其监护人,也就是其父母承担,故法院判决小健的父母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

Q:民事行为能力如何判断?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主动学法,自觉守法、正确用法,坚持普法学习,人人争当遵守法律、崇尚法律的好公民。

[编辑:翁任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