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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推进巡察监督与其他监督统筹衔接、有机贯通制度化

2020-01-10 15:32来源:深圳市委巡察办、深纪宣

 

 近日,深圳出台《关于建立健全市委巡察机构与市纪委监委有关部门协作配合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配合机制”)以及《中共深圳市委巡察办 深圳市审计局关于建立巡察与审计工作协调机制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协调机制”),在总结各类监督协调配合做法的基础上,推动巡察监督与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统筹衔接以及与审计监督有机贯通的制度化、系统化。

  2019年10月底,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发挥审计监督、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深圳市委书记、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伟中在听取市委巡察情况汇报时提出,要完善纪律、监察、派驻、巡察“四个全覆盖”的监督格局,深化巡察与纪检监察、组织、审计、信访等协作配合。此前,六届深圳市委第十轮巡察完成进驻,提前实现一届任期内巡察全覆盖,为巡察监督与其他监督方式统筹衔接、有机贯通提供了大量的实践经验。

  为此,深圳参照《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出台了上述两个机制。《配合机制》从情况通报、人员支持、沟通协调、成果运用、巡察整改监督、巡察宣传工作、公文和后勤管理等七个方面,对纪检监察机关各部门与市委巡察机构的协作配合作了规定。其中,在人员支持方面,《配合机制》根据近年来有近1/10的市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参与到巡察工作中,并担任组长、副组长、联络员等重要岗位的实际,进一步明确了选派纪检监察干部参与巡察的方式和职责。在整改监督方面,《配合机制》明确监督检查室和派驻组要把被巡察党组织整改落实情况作为日常监督的重要内容,对3个月内未完成整改或需要长期整改的问题,由监督检查室通过巡察整改信息系统督办等方式持续督促整改。

  《协调机制》从沟通协调、协作配合、成果运用等十二个方面对巡察与审计工作的协调配合作出了规定。其中,在沟通协调方面,《协调机制》完善了此前市审计局对被巡察单位开展巡前审计,助力巡察的做法,对巡察与审计年度工作计划的信息互通作了进一步规定,明确市委巡察办、市审计局在制定全年工作计划时,加强沟通交流,根据需要优先安排被巡察和被审计的单位(对象)。

  “出台制度,既是为了把好的做法固定下来,也是为了进一步理顺工作。”深圳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制度的落实,全市监督体系将更加完善,监督效能将进一步提升,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将更加有效。

 

[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编辑:廖建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