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深圳新闻网首页 > 

中共深圳国际仲裁院党组关于巡察整改情况的通报

2020-01-09 15:54来源:深圳明镜网

      根据市委统一部署,2019年2月12日至3月29日,市委第六巡察组对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党组进行了巡察。5月8日,市委巡察组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党组反馈了巡察意见。按照党务公开原则和巡察工作有关要求,现将巡察整改情况予以公布。

  一、 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巡察整改作为重大政治任务

  院党组高度重视巡察整改工作,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使命感,高标准、严要求推进巡察整改工作。

  一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院党组于巡察意见反馈会后立即召开党组会议,并于其后多次召开党组会议,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察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对照巡察反馈意见,深刻反思存在问题,研究部署整改落实工作。充分认识巡察整改是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是推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的重要环节;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有力举措;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的重要抓手;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动特区国际仲裁高地建设的引导力量;也是我院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重要内容,切实增强整改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院党组明确提出,必须把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落到行动上,抓好巡察整改任务落实。

  二是强化领导,明确责任。明确院党组是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和落实主体。院党组书记对巡察整改工作负总责,是第一责任人。成立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院长、机关党委书记刘晓春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王素丽、董连和、安欣、曾银燕为副组长,由党组成员、副院长安欣兼任巡察整改办公室主任,机关党委副书记赵彦莹及综合处处长黄郭勇任副主任。从院机关党委、综合、案管、审核和发展等部门抽调工作骨干,作为整改办公室成员。

  三是制定方案,扎实整改。召开全院巡察整改工作会议,对巡察反馈意见中反映的问题逐条列出,制定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和落实时间表,形成巡察整改工作方案,明确责任领导、责任处室、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压实整改责任。做到层层传导压力,责任落实到人,不折不扣地抓好整改落实工作。

  四是查摆问题、剖析根源。根据巡察整改的要求,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党组成员带头查摆问题,分析原因,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率先从自身找差距、抓整改、促提升。同时,结合“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集中学习周,开展巡察整改措施“再深化”,每天由一名分管的党组成员对领办的巡察整改事项进行专题报告,逐项分析、研究。

  五是迅速行动、重点督办。对所有整改问题列出整改时间表,实行按表整改、时间倒逼、销号管理。同时,每周统计汇总整改进度,研究解决困难问题,有针对性地督办落实。

  六是举一反三、建章立制。院党组要求各处室、各支部都举一反三,自查自纠自身存在的问题。自巡察整改工作以来,我院已先后制定或完善了13项重要规章制度,正在研究制定4项规章制度,涉及全面从严治党、案件管理、仲裁员行为规范、仲裁员选聘和解聘、公车使用、物资采购、财务管理等多个领域。通过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不断巩固和扩大整改成果,形成相互衔接、相互配套的长效工作机制,真正使整改的过程成为提高领导班子凝聚力、战斗力、创造力的过程,成为促进全院工作作风转变的过程,成为推动特区仲裁持续健康发展的过程。

  二、坚持问题导向,以“自我革命”的精神从严从实抓好巡察整改

  我院党组立足实际,找准症结,立行立改,针对巡察反馈意见提出的问题,逐项分析研究,逐条制定措施,狠抓整改落实,取得明显成效。市委巡察反馈的3个方面9大问题,目前已整改到位7个,持续整改2个。

  (一)全面加强党建,充分发挥党组核心引领作用

  巡察组对“党建工作基础薄弱,党组领导作用发挥不够”方面提出了3个重点问题,分别为:党组核心引领作用发挥不够充分;党建工作落实不力,干部人事工作不规范;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不到位。针对上述问题,我院开展了以下整改工作:

  1. 针对“党组核心引领作用发挥不够充分”问题。

  (1)规范党组会议的运作,发挥党组核心引领作用。

  一是严格贯彻《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完善党组议事规则。在巡察期间,即召开党组会议,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要求的组织原则及决策与执行程序,逐条逐项对照整改,规范党组会议规程。全面纠正了党组会议材料审签不规范、送达不及时、记录不完整以及未严格执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等问题。

  二是明确细化“三重一大”事项,规范党组会议审议事项范围。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第十七条的要求,细化制定《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制的实施办法》,明确党组会议审议的事项清单,重点纠正了个别“三重一大”事项未经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的问题。

  三是规范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党组高度重视民主生活会制度,将其作为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来抓。党组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了《深圳国际仲裁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管理制度》,通过民主生活会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依靠领导班子自身力量解决矛盾和问题。

  (2)规范学习制度,深入开展政治学习。

  一是规范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针对理论中心组学习缺乏计划性和系统性的问题,制定并落实《深圳国际仲裁院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2019年下半年学习计划》,配备专门的学习秘书,做到学习有计划、有通知、有记录、有检查。

  二是充实理论中心组学习内容。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召开6次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研讨会议,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重点,加强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学习,坚决贯彻中央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三是严格贯彻落实党组会议“第一议题”学习制度。在今年以来的16次党组会上,坚持在第一议题对《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一卷)、《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原文、习近平同志在重要会议上的发言指示以及最新颁布的重要党内法规、文件、通知进行认真学习。坚定不移地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仲裁事业发展。

  四是丰富理论学习内容和形式。为增强政治理论学习的多样性,拓展理论学习的视野,院党组邀请深圳市委党校党史党建党性教研部副教授王冲讲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共产党生生不息的生命力源泉》,邀请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王千华教授讲授《香港基本法与粤港澳大湾区发展》,邀请清华大学法学院杨国华教授讲授《WTO与中美贸易摩擦》,强化全体党员对中央方针政策的认识深度,提高政治格局和思想站位,确保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3)贯彻意识形态工作要求,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认真学习贯彻中央意识形态工作要求。针对巡查整改反馈的问题,院党组认真学习《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根据进一步明确各级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坚决守好“责任田”的要求,院党组深刻领悟到意识形态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在更高的政治站位上增强对意识形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管理权和话语权,切实把意识形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召开党组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意识形态工作,分析意识形态领域的动态动向,判断意识形态领域形势,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推动党组成员不断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忧患意识,切实肩负起抓意识形态工作的重大政治责任。

  2.针对“党建工作落实不力,干部人事工作不规范”问题。

  (1)加强党建队伍建设,完善党务工作制度。

  一是加强党务工作机构和人员力量。落实巡察组提出的意见,新增机关党委副书记一名,由党组成员兼任;增设专职机关党委副书记兼机关纪委书记;专门设立机关党委办公室,配备专职党务纪检干部4名,强化党务工作人员常态化培训。

  二是规范党务工作程序和规范。听取巡察组的整改意见,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对照制定《深圳国际仲裁院机关党委工作规则》和《深圳国际仲裁院机关党委议事规则》,推动机关党委日常运行制度化、规范化。

  三是完善党支部建设。针对支部建设不够健全、“一岗双责”不够到位的问题,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落实条例的各项要求,制定《机关党委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等具体操作指引。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将原来5个支部调整为9个支部,实现支部与处室一一对应,充分发挥党支部密切联系群众和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各党支部均按要求开展支部书记讲党课、主题党日、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谈话谈心等活动,党员通过组织生活,交流了感情、提高了党性、凝聚了力量,基层党建成果初步显现。

  四是纠正党建工作中不规范的问题。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严格党员发展标准和程序。认真开展党员发展程序专项清理整改工作,对2017年仅提交了电脑打印且附有亲笔签名入党申请书的两位同志以及当时党支部的负责同志进行批评教育。该两位同志已于2017年底补交了全文亲笔手写的入党申请书和每个季度的亲笔手写思想汇报,所有材料已由其所在支部上传智慧党建系统并通过院机关党委以及市直属机关工委审核。机关党委将安排支部书记和其他党务干部参加集中培训或专题轮训,提高组织建设的规范性。

  (2)严格落实干部选拔任用程序,确保选人用人公道正派。

  一是院党组集中学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新颁布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进一步提高党组成员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纪律观念。

  二是纠正选人用人工作不规范的问题。对照原来个别人事任免事项存在的程序漏洞进行反思,完善人事任免工作规程。在最近一批副处级干部提拔程序中,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全面贯彻“凡提四必”要求,彻底杜绝提拔干部程序中未经廉政审核的情况再次发生。

  三是认真开展人事档案清理工作。加强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力量,调入具有党政机关人事工作经验的工作人员,并积极派员参加市委组织部组织的干部人事档案培训。对标2018年底最新印发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按照市委组织部人事档案专项清理的要求,组织专门工作人员并聘请外部专业顾问,共同对现有人事档案进行整理,已逐步补齐完善各项材料。在市委组织部人事档案专项清理检查的基础上,针对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持续整改,力争在年底前整改到位。

  3.针对“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

  (1)在制度上强化党组党风廉政主体责任。

  一是认真学习《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明确领导班子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院党组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重要工作要亲自部署、重大问题要亲自过问、重点环节要亲自协调、重要案件要亲自督办;院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制定《深圳国际仲裁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确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清单,明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具体要求。

  二是建立定期汇报制度,强化监督效果。构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党风廉政工作机制:院党组定期听取机关党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党组成员、机关党委定期听取各支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分管领导定期听取分管处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

  三是召开全院“做最干净的仲裁机构”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重点部署“提升仲裁办案效率”专项检查,开展“虚假仲裁高发领域的风险研判及防范”专项调研,推进“机构合并后的机构资产清查项目”专项审计。

  (2)提升机关纪委履职能力。

  一是加强机关纪检队伍建设。针对巡查组提出的机关纪委工作力量不足的问题,在市纪委和市直机关工委的关心和支持下,迅速配备专职机关纪委书记和专职纪检监察干部,积极组织纪检工作人员参加市纪委和市直机关工委举办的培训班,加强纪检业务培训,提高纪检干部监督检查、谈心谈话等业务本领。

  二是制定《深圳国际仲裁院机关纪委工作规则》和《深圳国际仲裁院谈话提醒制度》,解决相关工作程序不规范的问题,夯实纪检工作制度基础。建设廉政档案,对党员干部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三是研究制定《深圳国际仲裁院案件反馈和投诉处理办法》,严格区分仲裁办案工作中遇到的不同情形,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办法妥善处理。

  (3)坚决整治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

  一是制定完善《深圳国际仲裁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深圳国际仲裁院采购和物资管理办法》《深圳国际仲裁院自有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国际仲裁院公务出行和车辆使用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制度规范,切实扎牢制度笼子。形成规范化制度体系,切实防范廉政风险,严防出现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

  二是加强对“三公”经费、采购、物业出租等方面的管控力度。关于巡察整改反馈意见中指出的一套黄埔雅苑房屋租赁问题,其租赁合同在一年合同期满(即2016年)起就已不再续租,但从防止浪费角度出发,党组会议要求相关部门进一步增强节约意识和相关后勤安排的合理性。

  三是严格执行《关于加强餐费支出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对照巡查组提出的问题,立行立改,做到所有接待有事由、有审批、有人数,公务接待有公函。

  (二)加强制度建设,有效制约仲裁权运行

  巡察组对“实体监督形式多于内容,仲裁权力缺乏有效制约”方面提出了3个重点问题,分别为:仲裁案件公正性得不到充分保障;仲裁员的选聘和评价机制存在缺陷;首席/独任仲裁员指定权仍未得到有效监督。针对上述问题,我院开展了以下整改工作:

  1.针对“仲裁案件公正性得不到充分保障”问题。

  (1)对仲裁案件进行多环节监督。

  一是建立“早期协调机制”。要求案件管理处室在案件程序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程序问题的,及时协调纠正;发现仲裁庭在适用法律或对事实的认定上可能存在明显不当或重大疏漏的,启动提醒和预警机制,按照仲裁规则加强协调。

  二是改善裁决书草稿的核阅机制。主要把握好以下三点:第一,在仲裁庭提交裁决书草稿之后,要求案件经办秘书及所在案件管理处室负责人,先后严格履行核阅责任后,方能将裁决书草稿提交审核处审核。第二,审核处及审核人员在不影响仲裁庭独立裁决的基础上,对裁决书草稿的格式、法律适用、裁判尺度等方面提出审核意见和修改建议。第三,加强与仲裁庭的有效沟通,在按照仲裁法尊重仲裁庭独立性的基础上,尽可能在专业判断上达成共识。

  (2)发挥好业务专项会议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作用。

  一是对于重大疑难案件、仲裁庭存在严重分歧的案件以及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视情况提交业务专项会议或专家咨询委员会。

  二是仲裁庭对业务专项会议、专家咨询委员会提供的合理意见仍保留不同意见的,审核处应将可能的后果予以提醒,并要求仲裁庭书面回复意见和理由,留档备查。

  (3)加强对仲裁裁决作出后的监督。

  对仲裁案件采取不定期抽查制度。建立仲裁服务评价清单,收集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仲裁员以及办案秘书的评价。畅通投诉和意见反馈渠道,在官网设置意见建议反馈表,收集当事人的意见建议和评价。

  2.针对“仲裁员的选聘和评价机制存在缺陷”问题。

  (1)完善仲裁员选聘机制。

  一是拟报请理事会制定《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聘用管理规定》。在仲裁员选聘过程中,更加充分地发挥理事会及其仲裁员资格与操守考察委员会的决策作用,更加广泛地征求办案业务处室的意见,更多地参考业务处室对在册仲裁员办案情况的评价信息,以建设全球一流仲裁机构为目标,最大程度保证仲裁员名册形成的国际性、专业性、合规性、科学性、合理性。

  二是积极推进通过仲裁办案信息系统开发仲裁员评价功能,建立更加客观、科学、系统、合理的仲裁员评价与监督管理体系。实现评价主体多元化,办案流程中的办案秘书、裁决审核及签发人员均对仲裁员办案情况作出评价,同时增加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仲裁员的评价。实现评价指标科学化,分别在组庭、开庭、合议和裁决起草、审核等多个阶段对仲裁员进行多维度评价。修订完善《仲裁员报酬管理办法》,健全报酬与评价反馈关联机制,配合系统进行报酬分配及调整。同时将仲裁员相关表现的反馈信息、报酬奖罚情况等反馈给仲裁员本人。

  三是修订《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行为规范》,并对仲裁员提出明确要求。对于仲裁员办案期间存在或有证据合理怀疑违反相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提醒、警告、暂停办案资格、在聘任期限届满后不再续聘、或解聘。

  3.针对“首席/独任仲裁员指定权仍未得到有效监督”问题。

  在中国现行仲裁法律框架下,多年来我院已经采取多项探索性措施,主动实行自我约束的机制,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尽量将仲裁员指定权交给双方当事人自己共同约定行使,最大可能促成当事人就仲裁庭的组成达成一致意见,首席/独任仲裁员的确定机制探索在国内外保持领先,形成了“深圳经验”。为了进一步更有效约束首席/独任仲裁员的指定权,在整改中,我院将进一步充分应用创新方法,推行“两个100%”措施,加大自我约束的力度,并且加强监督:

  一是更加充分地发挥“深圳经验”的作用,进一步扩大由当事人通过对推荐名单进行“排序叠加”、“正面选择”或“负面排除”等创新措施确定首席/独任仲裁员的案件适用范围和比例。除非有当事人缺席,尽可能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案件100%采取上述方式确定首席/独任仲裁员,最大程度实现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约定行使首席/独任仲裁员的指定权,消除当事人对仲裁庭中立性和独立性的顾虑。

  二是如果当事人不同意采取上述“排序叠加”、“正面选择”或“负面排除”等创新方法共同选定首席/独任仲裁员,要求案件100%由办案秘书和案件管理处室负责人先后分层提出首席/独任仲裁员若干推荐名单,充分考虑专业匹配度、经验匹配度、身份中立性、地区中立性、时间允许性、办案密集度等因素,再由仲裁院院长及其授权的副院长或院长助理,按照仲裁法行使指定职责。对于争议标的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案情特别复杂、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召开业务专项会议,集体研究,按照仲裁法的规定指定首席/独任仲裁员。

  三是实现仲裁员评价系统与仲裁员指定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使办案秘书、案管处长在推荐仲裁员人选时,以及院长及其授权的副院长或院长助理在依法行使指定职责时,能够充分参考仲裁员的评价信息,从而促使仲裁庭成员的确定更加科学、高效、透明。

  四是研究制定《深圳国际仲裁院在职和离职工作人员仲裁办案管理办法》。对我院在职工作的优秀专业人员,符合仲裁法规定的条件并被理事会聘为仲裁员的,要求适量办理小额或特殊案件,主要目的是保持和提升专业能力并且了解仲裁发展趋势,以促进本职工作,但维持一贯做法:不得接受一方当事人的指定,并且不得领取仲裁员报酬。对于机构指定离职工作人员作为仲裁员办理仲裁案件的数量,也将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在职、和离职、退休人员仲裁办案管理办法》予以严格规范和管理。

  五是为当事人提供更充分的可查询的仲裁员信息,包括仲裁员的专业背景、办案数量、办案类型、平均结案时间等,为当事人自行选择仲裁员提供充分参考信息。

  (三)强化内控管理,防控廉政风险

  巡察组对“内控管理有疏漏,存在一定廉政风险”方面提出了3个重点问题,分别为:内控制度不健全且执行不规范;采购随意性大,缺少有效的监督管理;物业管理粗放,存在一定寻租空间。针对上述问题,我院开展了以下整改工作:

  1.针对“内控制度不健全且执行不规范”问题。

  (1)制定《深圳国际仲裁院采购和物资管理办法》和《深圳国际仲裁院自有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参考市政府相关规范性文件,对采购、招投标、物业出租等重要事项进行严格而详细规定,改变我院原来后勤工作在采购、物资管理和自有物业管理方面“无规可依”的情况,把风险防范控制在源头。

  (2)完善《深圳国际仲裁院公务出行和车辆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公务出行规定和车辆使用管理规范。强调公务用车由专一部门集中管理、统一调配。加大处罚力度,对违规人员视情节轻重通报批评、调低绩效系数或扣发当月奖金,由机关纪委(监督处)依规进行纪律处分。

  (3)加强监督。在遵守市财政部门、市审计局对我院财务的要求的基础上,我院针对“合并后的机构资产清查项目”开展专项审计。继续推进法定机构改革,按照法定程序,加强理事会的监督作用。

  2.针对“采购随意性大,缺少有效的监督管理”问题。

  (1)在《深圳国际仲裁院采购和物资管理办法》中将采购按照不同的分类分别明确了采购程序和审批权限,对采购需求、确定采购事项、明确采购人、实施招标等作出了详细规定:明确金额为3-5万元的采购至少需要三家比价,择优购买;金额为5万元以上的采购需要三家以上比价,由行政专项会议讨论确定。

  (2)在《深圳国际仲裁院采购和物资管理办法》中明确宣传拓展纪念品单价限额不超过每件600元。同时,要求固定资产采购完成后,由采购管理岗进行验收,分别登记《固定资产卡片账》和粘贴资产条码;低值易耗品采购完成后,由采购管理岗进行验收,仓库管理岗依据登记。

  3.针对“物业管理粗放,存在一定寻租空间”的问题。

  (1)在巡察期间,我院已立行立改,与深圳统建楼、广州公寓两处自有物业的租户协商解除了租赁合同。

  (2)在《深圳国际仲裁院自有物业管理暂行办法》中细化、明确自有物业出租规范和流程,在制度上堵塞寻租的可能性空间。

  (3)按照《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物业出租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制定自有物业的合理使用和合规处置方案,待党组和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立即严格依规处置。

  (四)着力强化对仲裁权监督,推动仲裁事业更高质量发展

  根据巡察整改反馈意见中提出的关于加强与港澳合作以及加快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建议,我们还推动开展了以下工作:

  1.服务国家大局,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国际仲裁高地。

  一是强化深圳经济特区国际仲裁对香港的辐射作用。充分发挥我院涉港工作基础好的优势,在理事会内增设了港澳工作委员会,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联动香港,加快国际争议解决中心建设。

  二是加强和香港的交流与合作。按照《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有关要求,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签订《更紧密合作协议》,将在提升以商事仲裁、调解和其他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共同在国际商事及投资争议解决中发挥作用,开展更紧密合作,推动大湾区仲裁制度、仲裁规则、仲裁合作机制的互认、共生、衔接和融合。

  三是加强和澳门的交流与合作。联合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法务局、澳门世界贸易中心仲裁中心、澳门律师公会自愿仲裁中心在澳门共同举办“共建、融合、衔接、共生——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合作宣讲会暨深圳国际仲裁院澳门仲裁员聘书颁发仪式”,进一步拓展与澳门法律界的合作深度与广度。

  2.以智能化为方向提升仲裁办案信息化水平。

  一是针对案件数量急剧增长、办案效率面临巨大压力的情况,持续升级仲裁办案智能化系统。目前已实现裁决书、撤案决定书、和解裁决书等8类结案文书的智能辅助文书生成功能。移动办案平台正在逐步完善,当事人已经可以远程进行申请立案、提交证据、参加开庭。智能送达功能、智能提醒功能、智能呼叫平台等也在开发之中。

  二是加强办案系统与财务管理系统对接。已实现多渠道缴付仲裁费,收款信息对应具体案件后直接接入办案系统,方便当事人缴费和实时对账,提升财务管理信息化水平。

  3.强化诚信合作原则,杜绝“虚假仲裁”。

  一是在中外仲裁机构中首次在仲裁规则中作出防范“虚假仲裁”的规定。在2019年新版《仲裁规则》总则中规定诚信合作基本原则,在防止“虚假和解”、杜绝“牵手仲裁”、反对伪证、促进诚信合作等多个方面作出具体的创新性制度安排。

  二是加强风险高发领域的案件研判,加大对涉嫌枉法仲裁案件的防范和应对力度。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要求仲裁院作出裁决或调解书的案件,重点审查案件主体、权限、协议、依据等的真实性,以及和解协议内容是否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可能性。

  4.加强仲裁案件的自查自纠,健全与法院协调机制。

  充分发挥案件审核部门和监督部门对案件、办案人员的监督作用,通过自查自纠,保证案件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同时加强与各级法院的沟通交流,了解法院对认定仲裁协议效力、决定仲裁保全、执行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的判例,以更好地做好仲裁工作。特别是作为粤港澳大湾区唯一一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争议“一站式”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国际仲裁机构,我院已明确业务对接处室,加强与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国际商事法庭的沟通和合作,共同建设好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这次市委巡察工作严肃认真,明确指出了我院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系列整改意见,政治站位高,针对性强,对特区国际仲裁事业发展和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意义非凡。对此,我院党组和全体干部群众十分感谢,并以“自我革命”的精神进行了深刻反思和全力整改。我院党组将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锤炼干净忠诚担当的干部队伍,团结率领全院干部职工和全体仲裁员,抓住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发展契机,落实市委市政府的战略部署,努力建设国际仲裁高地,不断提升特区仲裁的国际公信力和全球竞争力,为我市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创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城市范例贡献力量。

  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对巡察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联系方式: 83501700;邮政信箱: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西广场41层;电子邮箱:info@scia.com.cn

中共深圳国际仲裁院党组

2019年8月16日

 

[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编辑:廖建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