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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规范市级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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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规范市级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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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根据广东省开展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试点工作方案精神,经省纪委同意,深圳市委、市政府日前下发了《关于严格规范市级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根据广东省开展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试点工作方案精神,经省纪委同意,深圳市委、市政府日前下发了《关于严格规范市级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提出,市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深圳市经商办企业。市级领导干部包括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商办企业活动主要包括个人经办或与他人合办私营经济组织;受聘担任私营经济组织的高级职务;进行有偿中介活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境)从事经营活动等。

《意见》与中央有关规定和国家相关法律基本要求相一致,一方面重申了中央有关规定,同时结合深圳实际,对市级领导干部落实相关规定作了进一步明确,体现了市委、市政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坚定政治决心和干部级别越高,管理越要严格的干部管理原则。

深圳作为省开展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8个地方和部门试点之一,将按照省试点工作方案精神,坚持把贯彻中央规定精神与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结合起来,从严约束,细化管理,确保《意见》落到实处。根据省试点方案要求,在深圳市开展试点工作过程中,如中央或省委对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活动有新的要求或规定,深圳市将贯彻执行中央或省委的最新要求或规定。

[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编辑:贺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