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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法来了!明年9月1日起实施(附权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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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法来了!明年9月1日起实施(附权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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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6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资源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新税法将于明年9月1日起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随后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财政部税政司一级巡视员徐国乔、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卜祥来就新税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陶宏林 摄

[中国税务报记者]:本次常委会审议了资源税法,请问资源税法的实施给税收征管服务带来了哪些新的变化。

[卜祥来]:资源税法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地方税体系的重要举措,是绿色税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相比资源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法吸收了近年来税收征管与服务上的有效做法,践行了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体现了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具体有以下三个新变化:

一是简并了征收期限,有利于减轻办税负担。原条例规定的纳税期限是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具体期限还要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核定,与大多数税种的申报期限不统一、不衔接。新税法规定由纳税人选择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并将申报期限由10日内改为15日内,与其他税种保持一致,这将明显降低纳税人的申报频次,切实减轻办税负担。

二是规范了税目税率,有利于简化纳税申报。新税法以正列举的方式统一规范了税目,分类确定了税率,为简化纳税申报提供了制度基础。税务部门将据此优化纳税申报表,提高征管信息化水平,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申报服务。

三是强化了部门协同,有利于维护纳税人权益。资源税征管工作专业性、技术性强,特别是对减免税情形的认定,需要有关部门的配合协助。例如,税法规定对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授权各省对低品位矿减免资源税,落实该政策的前提条件就是衰竭期矿山和低品位矿的认定。新税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良好的部门协作,有利于减少征纳争议,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税务部门将从现在起,全力以赴做好新税法实施有关准备工作,包括制定配套征管办法、优化表证单书和征管信息系统,做好税法宣传解读、纳税辅导和业务培训等事项,确保资源税法明年9月1日顺利实施。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资源税法自2020年9月1日实施,在实施之前还有哪些征管的准备工作要做?

[卜祥来]:税法实施还有一年的时间,税务部门将抓紧做好以下税法实施准备工作:一是起草制定配套征管办法,细化规范征管措施;二是优化完善表证单书和信息系统,精简表证单书数量和数据项,便于纳税人理解和填报。优化网报系统,提升网上申报速度;三是做好政策宣传解读、纳税辅导和业务培训,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纳税服务优化到位,特别是重点培训办税服务厅和12366等一线窗口人员,及时准确为纳税人答疑解惑。

[工人日报记者]:请问财政部的徐司长一个问题,与现行资源税制度相比,资源税法有哪些方面的变化。谢谢。

[徐国乔]:资源税自1984年开征以来,经过逐步的改革和完善,税制要素已基本合理,运行也比较平稳。按照落实税收法定的要求,这次立法保持了现行的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的原则,对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改革的要求做了适当的调整,所以将资源税暂行条例上升到了现在的资源税法。与现行的资源税制度相比,资源税法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变化:

一是统一了税目。按照现行制度的规定,中央层面列举了30多种主要资源的品目,没有列举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具体确定。这次通过的资源税法对税目进行了统一的规范,将目前所有的应税资源产品都在税法中一一列明,目前所列的税目有164个,涵盖了所有已经发现的矿种和盐。

二是调整了具体税率确定的权限。按照现行制度规定,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目分别实行固定税率和幅度税率,实行固定税率的包括原油、天然气、中重稀土等等,其他资源实行幅度税率。对实行幅度税率的应税资源,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具体的税率。资源税法继续采用固定税率和幅度税率两类税率,对实行幅度税率的资源,按照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明确其具体的适用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三是规范了减免税政策。现行的资源税减免政策既有长期性的政策,也有阶段性的政策,对现行长期实行而且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优惠政策税法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对油气开采运输过程中自用资源,和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煤层气,免征资源税。对低丰度油气田,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深水油气田、稠油、高凝油、衰竭期矿山减征资源税。同时为了更好地适应实际需要,便于相机调控,税法授权国务院对有利于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免资源税,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对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以及因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税法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减免资源税的具体办法。谢谢。

[大河报记者]:我们发现这次的资源税法明确了水资源税的试点问题,还提到如果说征收水资源税停收水资源费。请问两者之间的区别是什么,对于普通的家庭来说,大家担心水费会不会更贵。谢谢。

[徐国乔]:谢谢你的提问,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从2016年在河北省实施以来,已经三年多的时间了,这次税法把水资源税改革的有关规定纳入到税法的条款中去了,作了明确的规定。

从2017年12月份,试点工作扩大到了9个省,主要是在缺水比较严重的几个地区,包括北京、天津等9个省份,即华北地区缺水比较严重的地区。水资源税试点采取费改税,是对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特种行业取用水和超计划用水适用较高税率,正常的生产生活用水维持在原有的负担水平不变。

从试点的实施情况看,总体平稳有序,征管也比较顺畅,税收调节的作用也逐渐呈现。主要是强化纳税人节水意识,抑制地下水的超采,倒逼高耗水企业节水,提高用水效率。对个人来说,负担是没有增加的。考虑到水资源税改革处于试点阶段,征税制度需要通过试点探索和完善,直接在法律中规定征收水资源税的条件目前还不成熟,为了确保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于法有据,资源税法授权国务院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充分考虑不同地区的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的类型和社会发展水平差异,完善水资源税制度,并且依照税法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并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谢谢。

[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编辑:唐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