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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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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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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三)


1.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是超过部分纳税还是全额纳税?

答: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需要就销售额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2. 保险公司或者证券公司,为保险、证券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享受小微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增值税的免税标准是否月销售额一并调整为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30万元)?

答:保险、证券代理人属于按期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3. 自然人与保险公司签订长期代理合同,且不属于一次性取得收入的,是否可视为按期纳税的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可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4. 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能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规定的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时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5.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10万元但季度销售额不超30万能否免征增值税? 

答:如果是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那么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当月是无法享受免税的;如果是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季度中某一个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是可以按规定享受免税的。

6. 增值税免税政策是否只针对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该规定是否只针对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

答:该规定不仅针对按月纳税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也适用于按季纳税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

7. 按季申报小规模纳税人一月份有销售,二月三月办理停业登记,能否享受按季30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按照政策规定,按季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所以,如果一季度销售额合计未超过30万元,是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

8.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标准是适用月度销售额还是季度销售额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4号公告第一条中“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中的“下同”是指整个文件还是仅指第一条按照此规定执行?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中“下同”表示该文件中所有规定,既适用于按月纳税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也适用于按季纳税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

9.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4号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产生的多缴税款可以申请抵扣税款吗?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相应的多缴税款,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小规模纳税发生4号公告第六条所述情形的多缴税款,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因第八条、第九条所述情形产生的多缴税款,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10.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是否有调整? 

答: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栏次没有变动,但部分栏次填写口径有变化。《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11. 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剔除不动产转让销售额后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在申报时应注意什么?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当期若发生销售不动产业务,以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的当期销售额来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纳税人在申报过程中,可按照申报系统提示据实填报不动产销售额,系统将自动提示是否超过月销售额(季度销售额)及填报注意事项。

12. 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现转让不动产,除了按照申报系统提示填报不动产信息以外,还需要填报申报表相关栏次吗? 

答:需要填报。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不动产,除了按照申报系统提示填报不动产信息以外,还应根据政策适用情况据实填写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相关栏次,完整申报当期全部销售额。

13. 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冲红,当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时,已经缴纳的税款是否可以申请退还?

国家税务局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八条: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销售额超过10万,但是当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现在对代开的专用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是否可以申请退还?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就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对应的应税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告明确,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

14. 如果缴纳过税款后专票丢失,按现行规定办理了丢失手续,后续开具了红字专用发票,可以申请退还税款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如果缴纳过税款后专票丢失,按现行规定办理了丢失手续,后续开具了红字专用发票,可以申请退还税款吗?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可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出具红字专用发票后,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税款。

15. 总局公告2019年底4号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这句话怎么理解?专票开具后对方公司已认证,再追回能否退税?

答:销方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因购买方已将该张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无法作废的,可由购买方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做进项税额转出后,销方纳税人便可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该张专用发票已缴纳的税款。

16. 总局2019年4号公告“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是必须在当期进行处理,还是后期也可以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八、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此规定中“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是指必须在当期进行处理申请退还,还是后期也可以进行处理申请退还?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可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相关文件没有对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的时限进行限制。

17. 原发票无法退回红冲导致的增值税免税政策执行难问题

由于政策出台时间与政策执行始期存在“时间差”,出现税务机关在1月份代开发票多征税款,只能用红字冲回后重新开具,但受票方在异地,不配合将原发票退回,无法开具红字发票冲回,纳税人多缴税款无法退还,使减税降费优惠政策不能执行到位。

答: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下游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为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小规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在缴纳增值税后方可开具。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如果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需要将增值税税额从进项税额中转出,并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后,由税务机关根据校验通过的《信息表》为销售方代开红字专用发票,并不需要将原发票退回。

18. 符合免税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代开普票时不进行征收税款,还是先征后退?

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2019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问:符合免税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是代开普票的时候不进行征收税款,还是先征收,申报后在申请退税?

答:符合免税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征收增值税。

19. 租金收入分摊政策的适用范围?

答:按照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这是一项普遍适用的规定。在执行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免税政策时,考虑到出租房屋的多为自然人,为充分释放政策红利,也为了促进房地产租赁市场的发展,允许自然人一次性取得的租金收入按期平摊适用免税政策。目前,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此项政策,我们将在下一步统筹研究相关政策的适用范围。

20. 以预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是否都可在租赁期分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问:以预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是否都属于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

答:自然人以预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均属于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附件:政策汇编


[责任编辑:李丹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