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近日大婚,爱女心切的曹先生、曹太太欣喜的同时,想为女儿提供更多的保障,打算将曹先生名下一套位于深圳市的房产赠与女儿。但考虑到女儿婚后才赠与,这套房产将来可能属于女儿与女婿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又有些犹豫了。直到最近,有朋友告诉曹先生,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指明将房产赠与女儿一个人。
日前,曹先生、曹太太和他们的女儿来到深圳市宝安公证处,申请办理赠与合同公证。“未经配偶或其他房产共有人同意,赠与人不可单方面自行赠与。同时,赠与人可以决定是否要在赠与合同中注明将房产赠与受赠人一人,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宝安公证处承办此案的公证员说。
公证员审查了曹先生夫妇提交的材料,并详细询问二人的结婚时间,是否签订过婚前协议或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主要家庭成员情况,拟赠与的房产的购买时间、登记日期及是否有抵押、查封、扣押等限制处分权的情况后,公证员提醒曹先生夫妇,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非因法定原因不得撤销,二人对于办理赠与公证要十分慎重。
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核实,确认赠与人夫妇与受赠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赠与财产是赠与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之后,公证员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并向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最后,公证员提示曹先生,应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
【公证员提示】
办理赠与合同公证应提供以下材料:
1、赠与人、受赠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赠与人如是已婚的还需提供结婚证、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并一起亲自到公证处办理。
2、财产凭证。
3、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关系证明。
4、若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提供监护权证明。
5、赠与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6、其它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材料。
【法条】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