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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闯祸”责任谁来负?

试用期“闯祸”责任谁来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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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朗读:

调解员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后,发现双方矛盾的核心在于劳资纠纷及车辆损坏维修费的问题。于是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指出,针对他们的矛盾,法律上已有明确规定,各方均可依照法律规定向对方行使主张。

邱某进入汽车美容公司工作,担任司机一职,试用期为7天。工作到第四天,邱某在操作车辆作业的时候,不小心撞到洗车棚的柱子,导致汽车右前方的保险杆被刮花。事后,涉事车辆经保险公司评估认定损失金额为1500元。根据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员工在工作期间因自身原因导致客户汽车被损坏的,该员工需要承担20%的车辆维修费用。”邱某对公司作出上述的处罚决定不服,认为公司这样处理没有法律依据。双方因车辆维修费的问题一直争执不下,于是来到福永司法所求助,希望就双方劳资及车辆损坏维修费的问题进行调解协商处理。

矛盾症结在于劳资纠纷及车辆损坏维修费用

公司负责人表示,邱某入职时,已与其口头约定,在试用期内包吃包住,但是没有工资报酬,一旦正式录用,才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计算劳动报酬。此外,公司负责人已将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告知邱某,并表示希望其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认真履行。邱某承认其在试用期间没有工资报酬是事实,但表示对于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不知情,也没有接受公司的系统培训。

调解员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后,发现双方矛盾的核心在于劳资纠纷及车辆损坏维修费的问题。于是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指出,针对他们的矛盾,法律上已有明确规定,各方均可依照法律规定向对方行使主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其次,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调解员摆出适用的法律条文后,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同时,邱某希望处理完赔偿问题后与公司正式解除劳动关系,并结清其劳动期间所获得的劳动报酬。

日均工资、加班工资怎么算?

根据计算,邱某的试用期工作天数为3.5天,以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为2130元/月计算,那么其日工资=2130元/月÷21.75天,即97.93元/天,邱某工作3.5天的实际工资报酬为是342.76元。按照平均日工作十小时,扣除法定上班时间八小时后,即系每天加班两个小时,根据相关规定工作日每小时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天×8小时)×150%,即系18.36元/时,其加班时间为6小时,加班费即系110.16元,上述款项共计452.92元。公司负责人表示经过财务人员核实,认可以上算法,但要追究其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邱某当即表示,愿意按照公司的规定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至此,双方在调解员的协助下,签订调解协议书并当场履行完毕。

调解员话调解:上述矛盾纠纷的案情很简单,争议的事项也很明朗,只要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能够借助法治思维,准确地找到双方矛盾的症结,耐心地向双方当事人解释清楚法律依据,看似复杂的矛盾冲突也能很容易得到解决。

[责任编辑:黎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