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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受伤,发包人及雇主是否有赔偿责任?

雇员受伤,发包人及雇主是否有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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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朗读:

违法分包情形下实际施工的受伤雇员有权要求雇主承担责任,建筑承包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问:提供劳务者在建筑工地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工程发包人、分包人知道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发包人和分包人是否与雇主对劳务受伤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张银德律师解答:违法分包情形下实际施工的受伤雇员有权要求雇主承担责任,建筑承包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发包人、分包人负有保护雇员人身安全的义务。加强劳动保护的义务为我国宪法和劳动法明文规定,因此发包人、分包人在发包、分包时,应该选择有资质、有能力从事安全生产的雇主,只有这种雇主才能尽可能地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更大限度地保护雇员的人身安全。否则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和分包人因其选择了不合条件的雇主而要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一百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那么他们的行为就违反了法定义务,与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的雇主就具有共同的过错,从一定意义上说,构成了共同侵权,当然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此种连带责任,应具备雇员职务行为受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外,还需符合:一是该人身损害因安全生产事故所造成,即因雇主未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导致了损害发生;二是发包人、分包人在进行发包或分包时,存在选任的过失,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分包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而仍然坚持将标的发包或分包给雇主。

发包人、分包人与雇主对雇员承担连带责任,但其内部责任的分担,应当根据其各自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及过错程度确定。

龙华新闻记者 周德萌

[责任编辑:严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