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深圳新闻网首页>法眼看深圳>

从“旷工扣款”案例谈企业规章制度的合法性

从“旷工扣款”案例谈企业规章制度的合法性

分享
人工智能朗读:

是不是对类似旷工的员工违纪行为,用人单位就毫无办法了呢?也并非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也规定了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2007年3月9日,廖某入职深圳一家知名商业连锁公司(以下简称“某商业连锁公司”)。2016年7月12日,廖某提出休假(调休)及辞职申请,某商业连锁公司同意了廖某的调休假申请(7月21日至7月25日),对于辞职申请,则不置可否。

廖某上班至7月20日,开始休假。7月26日,廖某向某商业连锁公司提出请假三天,该公司也予以准假;7月29日,某商业连锁公司要求廖某前来上班,廖某再未上班。

2016年8月9日,某商业连锁公司遂以廖某旷工为由,解除与廖某的劳动关系,并按《员工手册》规定:“旷工一天扣罚三天工资”为由,扣发了廖某2016年7月份全部工资(13天工资)。廖某不服,申请仲裁,要求某商业连锁公司支付2016年7月份工资。

经审查,某商业连锁公司的上述《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进行了公示,并由廖某签收。然而,仲裁委最终仍裁决某商业连锁公司需支付廖某2016年7月的全部工资。

律师观点(广东华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锐):劳动者付出劳动获得相应报酬,是劳动者的核心利益所在,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允许用人单位可以扣罚劳动者的工资。相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扣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即便《员工手册》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履行了公示及签收程序,也因为内容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故我们不难理解上述案例的仲裁委裁决。

那么,是不是对类似旷工的员工违纪行为,用人单位就毫无办法了呢?也并非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也规定了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外,《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用人单位可按照依法制度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违纪经济处罚”,说明深圳地区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享有违纪处罚权。当然,制定处罚制度应当经过民主程序、履行公示等程序,内容要合法合理、金额适当等。

龙华新闻记者 周德萌

[责任编辑:严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