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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诚信深圳(“天价小黄鱼”之后,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三月:诚信深圳(“天价小黄鱼”之后,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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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3月份因为315的存在,社会对于广大消费者的权益保障方面投入了巨大的关注。那么在平时,消费者在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应该如何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法律顾问刘芳:那么现在法律规定呢,消费者维权的渠道还是蛮多的。比如说是刚刚您谈到的这起事件呢,他可以向消委会来投诉,那么也可以向工商部门举报。工商部门有权,就达到一定的违法程度的时候,工商部门有权吊销他的营业执照。(另外)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你的损失,这些渠道还是蛮畅通的。那么我看这起案例呢,我们的消委会呢对这件事情的介入是非常及时的。而且价格监管单位呢,处理呢,动作也是比较迅速的。

主持人:跟消费者相关的法律有哪一些?

法律顾问刘芳:这个法律就很多了。这个法律呢就是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一个最常见的法律;那么再往上边来看呢,我们国家最大的根本大法《宪法》里面有这方面的规定;然后呢,关于食品安全这方面的规定呢,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卫生法》;关于产品这方面的规定呢,有《产品质量法》;然后关于产品检测方面呢,有《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还有《标准法》......还有很多很多吧这些方面,还有《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等。这相关的一系列法律呢,都可以保护我们消费者的权益。但是呢现在就是说,我们的法律挺多,(但)消费者的权益受损害的这种事情还是屡禁不止,那么这里边呢可能就会有一些因为执法不严、执法力度不够的这方面的问题。

   

主持人:近日广东省消委会就李某文、陈某才、周某光,周某新等二十名被告违法生产、销售病猪死猪等其性质恶劣,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损害社会公告利益的行为,代表消委会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定被告承担赔偿金1006.2万元。据介绍,这是全国第一宗赔偿性公益诉讼,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件,这件事情的重大意义在哪里呢?

法律顾问刘芳:这件事情非常好,这个公益诉讼呢,是后来的民事诉讼法里有规定的,之前没有。民事诉讼法里有规定的,就是法律规定的单位可以作为诉讼主体,来提起公益诉讼。那么它规定的是,就是说你的部门法律有规定,但是它没有说,就是在民事诉讼法里没有说,哪些单位可以作为诉讼主体来提起公益诉讼,但是在一些部门法里有规定。你比如说环境保护法里就规定,什么样的机构可以提起环境保护的公益诉讼。那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面就规定了,中国消协,就是国家一级的消费者协会,和省、直辖市、自治区一级的消费者协会,可以提起公益诉讼。那么这起案件是发生在深圳,那么深圳的消委会呢,肯定他也希望,他也愿意去为消费者维权提起诉讼。但是呢,法律规定呢,只是说省一级的(可以提起诉讼),所以说这个案件是由广东省的消委会提起诉讼的。那么这个诉讼呢,在全国是第一例,那么就打响了公益诉讼的第一枪。这个无论是它的社会意义,和它的法律意义都是非常大的。它不但是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也是对那些违法者一个惩治。那么通过这个诉讼呢,开了一个头,今后再有那种严重违反消费者权益的这种行为,就是有权提起民事诉讼的单位,都可以提起公益民事诉讼,这个非常好。

主持人:众所周知,人无信不立。近些年来,深圳在诚信建设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一时间,“深圳信誉”成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的关键词和重要工作。那么您对深圳打造诚信社会有着怎样的感触和看法呢?

法律顾问刘芳:深圳确实是在维权呐,在诚信的这方面建设上,确实是走在全国的前列。因为多年以前我也做过深圳消委会的这个志愿团的律师,那他们在处理这个消费者维权这方面呢,有很多好的做法。那么这起案件呢我也看到了,深圳市消委会、还有深圳市的价格监督单位,他们的动作都非常及时,是在媒体报道之前他们就介入了,处理得非常及时。但是呢,这还是不够的,因为消费者受侵害的这种事件是很多的。所以说呢这些,尤其是一些监督单位,我看它那上面,报道上说了,他要开展对餐馆的这个明码标价这些问题啊,违反的这些问题,而要搞专项整治。我认为单单搞专项整治还不够,不应该做运动式的监管,而应该把它作为常态式的监管。这是什么呢?这是不告不理了。那法院立案是不告不理,我当时不来告,我法院就不会管你这个事。但是作为这个价格监督单位呢,不应该作为不告不理的这种监管。那么许多这种所谓的天价消费啊,都是由于消费者投诉、举报,然后才来管理的。那么在消费者没有投诉,没有举报之前,没有这种事情发生吗?我想这个“天价小黄鱼”这个事情,他肯定之前是屡屡得手的,所以说他才敢这么大胆地这么要价。那么之前可能有些人吃哑巴亏了,也就这样算了,那么这个人就举报了,那么不要等着消费者举报,权益受到侵害了,再来处理这件事情。这件事情,当时事后处理得也是非常好的,但是我觉得那个事前防御,事前监督,监督不缺位,那么这个是更有社会价值,我是这样理解的。

 

[责任编辑:胡志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