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载,上海某县为求发展,投资190多万元修建一座贝港桥。不料桥建成尚待“剪彩”通车之际,竟轰然坍塌,近200万元的巨资,几百人几百个昼夜的辛劳,随着一声巨响付之东流,群众无不心痛肠断,舆论强烈要求追究有关方面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可面对断桥,该县一位副县长却淡然地说:“事情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今后怎样从中吸取教训……”言下之意,追究责任没有必要,“吸取教训”就行了。好潇洒,一句话就“处理”了事故,近200万元的巨资浓缩成了一句空话。
这种情况其实并不少见,在许多地方许多单位,不论发生什幺火灾水灾、倒楼塌桥、天灾人祸,不管死伤多人,损失如何惨重,人们往往看到有关领导不是怎样依法追究事故的责任者,而只是大会小会提出整改意见、制定防患措施,大谈“吸取教训”云云。其言凿凿,其情可悯。好象事故的发生、造成的损失和责任人的失职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只是要如何“吸取教训”如果在抗险救灾中出现一些模范人物,那就更要大张旗鼓地大做文章了,似乎本地方本单位不是因发生事故造成不幸,而是为能产生英雄而值得自豪。所责任,以保“有关方面”、“有关人员”迅速平安“过关”而已。
用“吸取教训”来掩盖“追究责任”,以高姿态的“整改”来包装失职的过失,这并非某副县长的“专利”,这是长期以来,某些官僚主义者用到滥乃至朽、用到令人厌恶透顶让百姓嗤之以鼻仍不肯罢休继续自我感觉良好地运用下去的传统花招。吃人民的饭,拿人民的工资而不肯向人民负责,这样的“教训”,又要由谁去吸取呢?
诚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防患未然,这是很有必要的。但“吸取教训”并不能掩盖过去、推卸责任,教训的本身也在于追究查办事故的责任者,只有这样才能起到以做效尤的作用。倘事故损失惨重、影响恶劣,而又让事故的责任人或读职者安坐台上,手舞足蹈,大唱要如何“吸取教训”的高调,如此“教训”措施再好、法规再严,又有何用?反正出了问题没什幺大不了,“吸取教训,向前看”就是了。所以,窃以为,不论什幺事故;要真正吸取教训,首先就必须对肇事者、责任人依法追究应负的责任。
1996年7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