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手机换新后出问题要求按原价退货遭拒
饶洁 通讯员 梁冬妮
花2000多元购买的新手机,在“三包”期限内多次维修仍频频出现故障,换同款新机后故障再现,消费者不得不提出退机,但厂家称只能按现价1600多元退款。近日,在福田区消委会的调解下,厂家最终同意按原购买价退款。
庄先生去年3月底在华强北赛博广场某门店,花2480元购买了一款三×手机,在使用不到三个月时,就已经因上网无法操作、自动关机等故障更换了主板,但之后手机还是经常出现故障。无奈,庄先生在今年2月16日换了新机,谁知当天又出现自动关机的情况。烦恼不堪的庄先生找到销售商,要求退机,销售商把责任推给厂家。庄先生找到厂家反映情况后,虽然厂家同意退机,但只同意按现在的市场价退款。庄先生实在接受不了,于是向相关部门寻求帮助。
福田区消委会接受投诉后进行了调解。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就庄先生的情况从表面上看,似乎手机已经使用了近一年时间,如果退机,应该收取一定的折旧费,这样商家、厂家的损失相应也会减少一些。但是这期间换了新机,就应该按新机重新计算“三包”时间。按照《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九条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及《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中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符合退货条件而要求退货的商品,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退还货款;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退还货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商家要按照发票的价格一次性退款,经过消委会的协商调解,商家最后按原价给予了退货。
福田区消委会相关负责人还指出,本着“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无论消费者购买什么商品,只要遇到消费纠纷,都应找销售商来解决,而商家更不应将责任推给供货商或者生产者,除非消费者觉得在便利的情况下,可以自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