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忍气吞声”到“尊严有价”
最近,在内蒙古慧聪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张献华因某饭店没有按照预订提供菜肴而向工商部门投诉,一旁的老母亲则觉得没有必要这样“斤斤计较”。她说:“想起早些年,我们买东西都很少有人想到看产品合格证书、保质期,即使有问题也会忍着,偶尔才会找管理人员‘评评理’。”
张献华却坚持认为这家饭店应为自己缺乏诚信的行为负责。他说,年代不同了,过去人们对所谓的劣质商品并没有多少意识,因为各种资源都比较短缺,很少有人会去“在意”商品的质量。现在不一样了,只要侵犯自己的权益,就得极力维护。
呼和浩特市工商局专业市场分局局长高树林多年来一直在工商部门工作。他说,人们从上世纪80年代初期才对“消费者”和“消费者组织”的概念熟悉。那时候,由于人们生活水平不高,即使投诉绝对大部分问题都集中在“吃”上,现在的投诉热点几乎是无处不在:食品、药品、化妆品、保健品、美容、教育、旅游、汽车、房地产、家用电器,内容涉及到老百姓的衣食住行。
内蒙古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阿尔泰认为,人们已经不局限于维护经济利益,而且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为自己的尊严明码标价了。
1991年12月23日,北京两位女青年在中国国际贸易中心下属的超市购物时,因被疑有未付账商品而被超市强行搜包。不堪其辱的两位女青年将超市告上法庭。次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受害人最终获得2000元精神损害赔偿。此事首开消费者维护人格尊严之先河。随后,“消费者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写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东、上海、浙江、重庆等地陆续出台条例对精神赔偿做出了“明码标价”。
“‘尊严有价’,标志着我国法律对人权的保护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如今,消费者权益受损后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层出不穷,说明消费者对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赔偿的呼声越来越高。”阿尔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