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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 04月 07日 17:53    深圳新闻网
 

    深圳新闻网讯(记者 王海婷在深圳市第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张丽杰、李晴、张志华、王雯、肖幼美、郭小慧、杨小文等7名代表分别联名98名(次)代表提出了《关于制定<深圳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的议案》。

    议案显示: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加强社会建设和完善社会管理体系,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支持社会慈善、社会捐赠、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这为慈善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而六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则从发展慈善事业的关键环节入手做了进一步的论述。可见,加快发展慈善事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和重要途径。

    深圳市作为经济特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高于其他城市,在一定程度上社会的贫富差距更大,更需要相关的慈善机制对此作出平衡与调整,尽快制定我市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加快制定我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地方条例,推动我市慈善事业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这也是积极推动建设和谐深圳的重要举措。为此,建议将制定《深圳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纳入立法调研计划,推动该条例尽早出台。

    【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深圳是座经济高速发展的城市,也是座爱心城市,深圳的慈善事业在发展水平上是走在全国前列的,深圳的各类民间组织在慈善事业发展上是活跃的,起了重大的社会作用。深圳市居民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并上升到民间组织形式和注册形式,实现了规范管理、对接服务、有效服务,也为全国提供了宝贵经验。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慈善事业的培育和发展,我市慈善事业得到了较快发展,我市还有14万注册义工,涌现出丛飞等一批爱心人物,连续三届举办的"关爱行动",吸引千万人参与,让无数人从中切实感受到了关爱的温暖。但是,不可否认,我市慈善事业与许多发达国家相比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慈善活动局限于政府主导,公众和企业积极主动参与率较低,与慈善事业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慈善事业政策法规体系不完善。目前,全国范围内涉及慈善事业以及公益捐赠的相关法律法规只有六部,分别是:《公益事业捐赠法》、《红十字会法》、《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个人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迄今为止,我市乃至全省全国还没有针对性、特定性的专门规范慈善公益事业实体行为的法规条款或政策文件。慈善事业的进入、评估、监管、激励、公益产权界定与转让、融投资、退出等完整的法律框架尚未形成。涉及慈善组织、慈善捐赠、慈善义工和慈善事业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散见于相关的法律、行政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中,尚不集中和完备,至今仍无专项法规。法规体系的不完善,直接影响了我市慈善组织的发育和慈善事业的发展。

    第二、现行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强。目前,我市所参照的全国性的涉及慈善事业以及公益捐赠的相关法律法规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虽然原则性强,但缺乏落实的实施细则。在具体如何通过立法的监管、社会的监管,再加上慈善组织的自身努力,把慈善机构建设成一个更有诚信度、公信力的一个慈善机构方面,法律法规规定得不够详实;二是与其它法律规定的衔接力度不够。在我市的慈善工作实践中,募捐活动不够规范,一些慈善组织对资金的筹集、捐赠项目和资金的投向公布不够透明;慈善捐赠以及慈善事业的管理、监督方面尚须加强。

    第三、我市政府部门政策上支持慈善事业的力度尚须加强。政府部门应当把促进慈善事业发展作为一项职责,在制定社会发展规划中列入慈善事业的发展目标和规划,统筹安排慈善事业发展所需的人力资源、资金投入,引导社会各界加大对慈善事业的投入。同时,我市应实施政府社会服务职能向慈善机构倾斜的政策。

    第四、我市义务工作的发展尚须规范。慈善活动不仅仅是款物的捐赠,还包括人民群众的义工行为、社区中的志愿者行为,以及按照自己的能力来为他人、为社会、为困难群体进行扶助的行为。组织义工为慈善公益事业服务是慈善组织始终不渝的重要任务,是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标志。但这些年来,我市慈善义工队伍建设滞后于慈善事业的发展,义工服务的社会影响面和影响力都比较小,尚未形成浓郁的自觉志愿服务的氛围。

    第五、我市慈善事业宣传工作力度尚须加强。发展慈善事业必须有良好的"人文关怀"的社会环境,这种环境的形成,需要有文化的承载和激励。要推动慈善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构建慈善文化,发展慈善文化。通过与媒体的密切配合,开展对慈善事业的宣传报道,营造慈善援助的舆论氛围,有效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目前,我市对慈善事业的宣传尚不够,慈善意识普遍薄弱,只有努力加强该宣传环节的力度,我市的慈善事业才能有更大、更健康的发展。

   【立法内容建议】

    慈善事业是文明进步的事业,是继往开来的事业。慈善事业是政府救助的有力补充,是调节贫富差距、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是弘扬爱心、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

    大力发展慈善事业,是调动社会资源解决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的一条重要途径,有利于兼顾不同群体的利益,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有利于增强社会凝聚力和向心力,在全社会形成团结互助的良好风尚和平等友爱、融洽和谐的人际环境。为了强化我市对慈善事业的依法行政和监管的力度,创造更有利的慈善事业发展的法治环境,全面规范和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建议尽快制定出台《深圳市慈善事业促进法》,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和全省慈善事业的发展现状,着重解决以下方面的问题:

    1.明确慈善机构独立的法人地位,并对其性质、职能、任务及其管理、运行基本准则做出规范,以培育和发展慈善组织,加强慈善组织建设,为发展慈善事业提供组织保障。

    由于国内长期计划经济体制影响,我市乃至全国的许多慈善机构普遍体制陈旧,管理模式和资金运作缺乏专业化,与国外的慈善机构有很大差距,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必须明确慈善机构的性质、使命、管理运行的基本准则,使非营利机构与政府机构、营利机构职责界定和社会功能有明确的定性和定位,才能更好的发挥慈善组织其应有的作用。

    2.规范社会募捐行为,完善社会捐赠资金、物品的管理,健全社会公示制度,强化处罚措施。

    目前市内的慈善募捐或捐赠行为在资金的筹集、管理、捐赠项目和资金的投向上或多或少还存在一些问题,有的组织把自愿捐赠活动转为变相摊派,挪用甚至侵占捐赠款;有的组织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甚至出现借捐赠名义行骗、促销等违法行为。只有从立法上确保社会捐赠款物的使用安全有效,确保捐赠人的意愿得到有效落实,才能提高慈善组织的社会公信力,才能推动我市的慈善事业稳步发展、不断前进。

    3.调整政府与慈善组织的关系,鼓励慈善机构实行自治管理,减少行政依附,并以自律为基础,接受社会监督。  

    政府部门要从行政干预转变为通过经济、法律手段间接干预来监控慈善机构的活动,建立政府与社会共同参与的管理体系。同时建议条例严格规范各类社会机构参与慈善事业的义务和责任,以及公民对慈善事业参与的权利和义务,形成政府、慈善组织、企业和公民四位一体的良好互动和协同机制。

    4.明文规定慈善事业的宣传手段和力度,细化宣传方式,营造良好的慈善文化。

    要求宣传、文化、出版、广播、影视、报纸、网络等媒体部门在各自的领域中为慈善事业的发展推波助澜。鼓励市级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大专院校要对慈善事业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课题研究,提出慈善救助与政府救济相衔接的社会保障对策建议,进一步推动我市慈善事业的发展。

    5.规范义工行为,推动志愿服务。

    开展义工服务,是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标志。要改变义工队伍滞后于社会发展,义工服务过于形式化倾向,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志愿服务精神的同时,从法制层面推动和规范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要研究探索义工服务的长效机制,提高义工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加强义工服务的宣传,打响"慈善义工"的服务品牌,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

    6.落实社会保障措施,推进慈善职业化。

    建议条例应在养老和医疗保险上制订政策,解除慈善工作者的后顾之忧,吸引优秀年轻人投入慈善公益事业,提高慈善机构从业人员素质,推进慈善事业职业化。

    该议案被交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处理。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处理根据实际情况,已转请市民政局研究处理。

 
(来源: 深圳新闻网) 编辑: 黄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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