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讯(记者 王海婷)在深圳市第四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史勇萍等11名代表提交了一份关于尽快制定《深圳市学前教育条例》的议案。
议案认为,学前教育立法是时代发展和社会实践的迫切需要。近年来,在青岛、上海、广州等改革开放步伐较快的沿海城市,私立、民办学前教育事业蓬勃发展,日新月益的学前教育实践已经向旧有体制提出了不可回避的挑战,必须以立法形式来解决。学前教育立法问题在这些城市也都不得不提上议事日程或正在酝酿之中。例如,《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中就明确规定,私立、民办幼儿园在税收优惠、资格认定、职称评定、课题申请、项目评估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待遇。这大大提高了私立、民办幼儿园的地位,极大地促进了学前教育的规范化和健康化发展。上海也在最近出台了《关于推进上海市0-6岁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将学前教育纳入基础教育的整体范畴予以统筹考虑,打破部门分割以及托幼的年龄界限,逐步形成统一体系。
目前我市在学前教育立法方面的条件已基本成熟。首先,国家教委1989年9月11日发布《幼儿园管理条例》至今已有11年。这段时间里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已经有了质的飞跃,民办、私立学前教育在整个学前教育中已经占到相当大的比例,同时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新问题、新概念。而作为当初较为简单社会历史背景下的产物且只属于国务院法规级别的《幼儿园管理条例》,面对当前学前教育发展的新情况也显得力有不逮。相反,在总结分析11年来全国范围内实施该条例所获得的宝贵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通过对现行《幼儿园管理条例》的补充、修订而制定出新的地方性学前教育法规则成为历史的必然、逻辑的必然和社会发展的必然。当然,在教育立法问题上采取谨慎行事、分轻重缓急处理、由条例到法律依次递进的做法,也为明智之举。而历史的发展,已经把学前教育立法推到了前台。
其次,1998年,学前教育被列入《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充分肯定了学前教育在素质教育中第一环的基础地位;200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明确指出重视发展儿童早期教育。《教师法》、《教育法》等上位法也明确了幼儿教师和学前教育的法律地位。
最后,广州、北京、徐州等地正在或已经进行的地方学前教育立法工作,各地所颁布或即将颁布的地方性学前教育法规也将成为深圳立法的重要蓝本。此外,我国港、澳、台地区已有的学前教育立法也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借鉴。
处在改革浪尖上的深圳学前教育事业,如果还仅仅通过一些教育政策的引导和相关教育法律法规中零星条文的规范,深圳的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还不能从根本上得到保障。因此,必须尽快制定地方性学前教育法规,对学前教育的性质、任务、地位,政府在学前教育发展中的责任,学前教育的教师、课程和教学等问题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这样学前教育事业才能真正走上健康、和谐发展的康庄大道。
该议案被交由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办理。该委经过调查研究后认为,对我市学前教育立法是时代发展和社会实践的需要。从前段的调研情况看,我市学前教育立法的条件已基本成熟。目前,该法规已报请列入2008年立法计划(调研项目)。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做好立法的调查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