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已婚家庭申请本次住房的,对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形成时间有什么要求?
答:申请本次住房的已婚家庭,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形成时间须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且持续至签订购房或租赁合同之日。例如,某家庭2008年1月3日离婚,则该离婚的夫妻双方,无论是否重新组成家庭,均不能申请本次经济适用住房,也不能以单身人士名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3. 单亲家庭申请本次住房的,对单亲家庭形成时间有什么要求?
答:申请本次住房的单亲家庭,单亲家庭形成时间须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且持续至签订购房和租赁合同之日。
14. 申请本次公共租赁住房的单身人士,对其年龄有何要求?
答:申请本次公共租赁住房的单身人士,须在2005年12月31日年满或超过35周岁,即须在1970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
15. 在2005年12月31日至签订租赁合同之日内,单身人士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能否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答:2005年12月31日年满或超过35周岁的单身人士,从2006年1月1日截至签订本次租赁合同之日,婚姻状况发生变化,且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他申请条件的,应以单身人士名义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但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6. 拥有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住房是否能申请本次住房?
答:不能。
17. 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或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的,能否申请本次住房?
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及户籍迁入本市前在国内其它城市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或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的,一律不能申请本次住房。
18. 现享受我市廉租住房保障的,能否申请本次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答:不能。
19. 曾经转让过自有形式住房的,能否申请本次住房?
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从2003年1月1日起至签订购房或租赁合同之日,转让过自有形式的住房的,不能申请本次住房。
20. 申请本次住房对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有何限制?
答:申请本次住房的家庭,2006年至2007年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应连续两年低于23252元。
21. 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如何计算?
答: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当年年可支配收入的总和,除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总人数计算。
家庭成员年可支配收入是指家庭扣除缴纳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22. 申请本次住房对申请家庭总资产有何限制?
答:按照本次售租的有关规定,《通告》发布之日(2007年12月25日),申请家庭总资产不得超过28万元。
申请家庭总资产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资产总和计算。家庭资产包括实物资产和货币资产,实物资产包括汽车、家用电器、金银珠宝等资产;货币资产包括有价证券、存款、借出款及储蓄性保险本金、投资本金等。
23.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能否申请本次住房?
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不能申请本次住房。已由计划生育部门作出相应处理的,仍不可以申请。计划外超生,已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也不可以申请本次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