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惊全国的吉林导游丽江杀人案,在丽江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中,辩护律师出示了由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对徐敏超作出的《法医精神病学鉴定书》,在这份鉴定书中认定“徐敏超作案时患有旅行性精神病,评定为限制(部分)刑事责任能力”。而在此之前,云南省公安厅司法鉴定“徐敏超对作案具有完全责任能力”。不同的鉴定机构作出了截然相反的鉴定结论,控辩双方各执一份精神病鉴定书,争辩激烈。
徐敏超上身着一件黑色套头带帽衫,下穿一条黑色休闲裤,看上去比以前瘦了许多。昨天的庭审中,徐敏超显得特别脆弱和敏感,每当听到关于自己以前的情况、家庭的情况、伤者的情况及他所带旅行团的成员写给他的信时,都忍不住默默抽泣。

坐在被告席上的徐敏超掩面而泣(龙宇丹/摄)
庭审才开始,公诉人就补充了几份证据,其中包括云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的资质证书,力证之前由其作出的“徐敏超作案时精神状态正常,作案时意识清晰,当时有处于工作及生活压力下的焦虑发作,未在精神病性症状的影响下作案。对作案具有完全责任能力”的结论是合法有效的。
而徐敏超的辩护律师、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李春光认为,这份鉴定在形式上存在严重瑕疵,“为徐敏超作鉴定的是省公安厅技术处,可鉴定资格证上的单位名称是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且这份资格证上载明的鉴定范围并不包括司法精神病鉴定,因此法庭应采信由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对徐敏超作出的精神病鉴定!”同时,李春光律师认为徐敏超的行为并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应是故意伤害罪。
2个多小时的庭审,控辩双方始终在争论一个问题——徐敏超作案时到底是否有精神病及两份精神病鉴定的有效性。最终法庭宣布此问题将由合议庭作出裁决。
因此案案情重大,法庭未当庭宣判,待上报丽江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再另定日期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