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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尚手机壳,产权知多少?销售侵犯著作权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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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尚手机壳,产权知多少?销售侵犯著作权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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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朗读: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均属于著作权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深圳商报2019年5月28日讯 知识产权决胜城市未来,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作为国家知识产权首批示范城市和科技成果“创造高地”,深圳将知识产权工作视为创新发展和营商环境改革的重中之重。“法者,治之端也。”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深圳市司法局结合自身职能,不断推进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法治化水平,着力推动形成公平竞争、平等有序、充满活力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福田区作为深圳创新产业“高地”,在推动知识产权转型及高端发展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近年来持续涌现出具有典型意义的知识产权案例。2019年4月,福田区人民法院推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常见案例及问答》宣传册。为增强知识产权法治宣传教育的专业性和针对性,更好地普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为社会公众及商事主体系统了解知识产权保护提供“范本”,深圳市司法局与福田区人民法院联合公布知识产权审判典型案件,助力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氛围。

网店盗用“小黄鸭”形象

原告森科公司是美术作品“B.DUCK设计作品”(小黄鸭)的著作权人。被告黄某某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为伊良品”销售印有小黄鸭图案的手机壳,并在网店页面上发布了小黄鸭手机壳的图片,该手机壳上的鸭子卡通形象与原告主张权利的美术作品形象基本一致。原告森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B.Duck设计作品”著作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法庭判赔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销售被控侵权手机壳,并在其经营的网店页面上发布了侵权商品的图片,侵犯了原告对美术作品“B.DUCK设计作品”享有的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型、知名度,被告侵权性质、情节、后果、过错程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万元。

以案说法:如何认定著作权侵权

著作权人对作品依法享有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复制权一般表现为生产;发行权一般表现为销售、赠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主要表现为在网络中发布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均属于著作权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法院可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责任编辑:田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