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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一种搜索一个时代

http://www.sznews.com   2008-05-03 11:12  深圳新闻网    【字号:  

 

   曙光闲话

  虚拟与现实的界线

  据说上古时代,生产力十分落后,人们对自然的认识也非常简单,以至将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都混为一谈。比如有人夜间做梦,在梦中杀了一个人,那他对此也要负一定的责任。不过上古时代部落的“法律”也很简单,大多是象征性的惩罚,也就是将“犯人”脸上涂上锅灰,头上插上鸡毛在村里走上几圈,或是在个木杆下站上半天。所谓“画地为牢,刻木为吏”。如果此人被逐出部落,无疑是将此人判了死刑。

  后来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技术的进步,物质生活越来越丰富,人们对道德、法律的要求也越来越多了。但在古代的法律中,似乎对于现实世界与虚拟的精神世界还是分不太清楚。如中国的古代法律中,不但有诽谤罪,还有“腹谤罪”。就是即使此人没有任何犯罪表现,但觉得他心里头是在骂君主,那也可以定罪,甚至杀头。还有一种现代人不能理解的就是“巫蛊”之罪。一个人自己藏在屋里,装神弄鬼地将另一个人的名子写到纸人或木头人上,用针扎,贴咒符,便是犯了“巫蛊”之罪。一经查证多半是要杀头的。因为古代人认为这种行为会对现实世界的人造成真实的伤害。清代小说《红楼梦》中对此还有过描写。直到现代社会才将此种行为剔除在犯罪行为之外。尽管有些落后地区的人们可能还有此种画符念咒想置人于死地的妄想,但现代法律已经不再对此行为进行追究,法律上将此称为“不能为”。就是说这种行为只是一种人的妄想,不可能对现实世界的人造成真正伤害。

  但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有可能再次将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边界搞混,也将会对我们的道德标准和法律标准进行挑战。比如说网络世界上的财产是不是我们法律上所能认定的财产?受不受法律的保护?游戏中的Q币现在已经能和现实世界的货币挂钩了,那这些财产如何界定或者保护?如果虚拟世界的人格和名誉受损害,是否能够受到法律上的认定,它们是否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来源: 新华网  编辑: 才楹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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