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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发行承销将复制优化科创板制度

创业板发行承销将复制优化科创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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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日前就《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下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复制科创板主要制度,予以优化,并结合创业板存量改革特点,增强制度安排的包容度。

【深圳商报/读创讯】(记者 钟国斌)证监会日前就《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下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复制科创板主要制度,予以优化,并结合创业板存量改革特点,增强制度安排的包容度。

《规定》复制了科创板主要制度,包括将参与询价的投资者限定为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七类专业机构投资者;明确询价方式发行的项目,主承销商应当向网下投资者提供投资价值报告;允许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为不同配售对象最多提出3个报价;询价定价参考网下投资者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以及优先配售的机构投资者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四个值”;对战略配售不设门槛,明确战略投资者的定义和要求,允许高管员工通过设立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对设置超额配售选择权不设门槛等。

同时,授权交易所制定具体指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发行价格时,剔除最高报价的具体要求和比例由交易所规定。将网下初始配售比例提高到与科创板一致,由交易所根据创业板实际和测算情况确定网上网下回拨比例。沿用科创板及其他板块关于向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等优先配售的制度,由交易所设定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借鉴科创板要求一定比例网下配售股份设置限售期的做法,由交易所明确具体限售股份比例。

《规定》还对个别制度做了完善。包括发行定价超过二级市场市盈率、境外市场价格应当发布投资风险提示公告;允许公开发行2000万股(份)以下且无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IPO项目直接定价发行,但尚未盈利企业也不得直接定价等。


[责任编辑:汤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