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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实施信披违规难遁形

新证券法实施信披违规难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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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执行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深沪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共十条,将于3月1日起施行。

深圳商报2020年03月02日讯 (记者钟国斌)新《证券法》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执行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深沪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共十条,将于3月1日起施行。

《通知》称,上市公司董监高应当按照新《证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监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新增规定了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或者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自愿性信息,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在深沪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新《证券法》及深沪交易所有关规定在境内同时披露。

《通知》规定,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按照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司的股票,但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发布相应的提示性公告。

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对短线交易的主体范围、交易标的种类及除外情形等作出了新规定,上市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监高应当严格遵守。前述人员违反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买卖其持有的(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情况、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收益的计算方法和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事项。

投资者依据新《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对上市公司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触及深沪交易所规定的相关披露标准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此外,《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新《证券法》第五十一条及中国证监会、深沪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好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登记工作;在发生规定事项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档案并及时报送。

[责任编辑:江书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