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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被要求关注四类异常交易

券商被要求关注四类异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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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晚,一份沪深交易所向机构下发的《会员客户股票交易行为监测监控参考要点(试行)》的内部通知在网上广泛流传,引发市场对于监管层将打击游资的担忧。

深圳商报2019年03月22日讯 (记者 陈燕青)20日晚,一份沪深交易所向机构下发的《会员客户股票交易行为监测监控参考要点(试行)》的内部通知在网上广泛流传,引发市场对于监管层将打击游资的担忧。

不过,根据记者获得的文件,该通知此前已下发,时间为3月1日。值得一提的是,通知还要求,券商要尊重投资者交易自由,对投资者交易行为的管理应该审慎合规。

《参考要点》覆盖当前市场中较为典型的4类异常情形,分别为:虚假申报、拉抬打压、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自买自卖和互为对手方交易。

所谓虚假申报,是指不以成交为目的,通过大量申报并撤销等行为,引诱、诱导或者影响其他投资者正常交易决策的异常交易行为。如在开盘集合竞价阶段,存在以大幅偏离前收盘价的价格申报买入或者卖出,累计申报数量或者金额较大,累计申报数量占市场同方向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累计撤销申报数量占累计申报数量的50%以上等情形的,要予以关注。

所谓拉抬打压股价,是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明显偏离股票最新成交价的价格申报成交,期间股票交易价格眀显上涨(下跌)的异常交易行为。如在收盘集合竞价阶段,同时存在成交数量或者金额较大;成交数量占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比例较高;上证50指数的成分股涨(跌)幅2%以上等。

所谓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是指通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维持股票交易价格处于涨(跌)幅限制状态的异常交易行为。如单笔以涨(跌)幅限制价格申报后,在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者金额巨大等情形。

所谓自买自卖和互为对手方交易,是指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或者关联账户之间大量进行股票交易,影响股票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如在竞价交易阶段同时存在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频繁、大量交易;成交数量占股票全天累计成交总量的10%以上等情形。

除了上述四种违法违规行为,《参考要点》还列举了六条券商应当重点监控的情形:一是交易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多次触及监测指标的;二是被两所列入重点监控账户名单,且再次触及监测指标的;三是因严重异常交易行为受到过交易所纪律处分的;四是因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证券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制裁的;五是虽未触及监测指标,但存在明显规避意图,且没有正当理由的;六是会员认为需重点监控的其他情形。

沪深交易所要求,券商应结合自身客户管理情况,在交易监测监控系统中合理设置申报金额、成交金额、交易占比、撤销申报占比、股价偏离幅度等指标阈值,实现实时监测监控、重点监控、分级报警、分类处理等功能。

对此,经济学家宋清辉指出,“尽管监管层此前表示要减少对交易环节不必要的干预,但并非对违规炒作放任不管。一些明显操纵市场的行为还是应严格打击,以维护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江书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