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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女士以将丈夫与其他女子“捉奸在床”为由向宝安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不久前被判不准离,因为其证据不足以证明她的主张。
朱女士与其丈夫都是30岁出头的年纪,儿子已经6岁,起先两人同在宝安务工,后来丈夫辞工做起了生意,经常夜不归家,夫妻相处时亦很冷淡。朱女士在离婚诉讼中说,她于去年底将丈夫捉奸在床,丈夫亦承认有外遇,并提出与她离婚。后来,双方就小孩的抚养问题未能达成协议。然而,在庭审中,朱女士丈夫的说辞却与她大不相同。他辩称,没有外遇,从来没有想过要与妻子离婚,为了小孩着想,不同意妻子的离婚诉求。宝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朱女士无法提供其夫有外遇的有力证据,只能说她“捉奸”当日其夫确在另一女孩的住处聊天,鉴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有子女,尚有修好的可能,判决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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