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大学院特约撰述员收入
从1927年12月到1931年12月,整整4年中,由蔡元培推荐,鲁迅受聘为“大学院”特约撰述员,得月薪300圆大洋(1929年1月起《鲁迅日记》中改称为“教育部编译费”,实质上是一回事)。由大学院和教育部定期支付49个月之久,未曾拖欠,共计14700圆大洋,折合黄金490两。
(4)写作、翻译和编辑收入
1907~1908年曾有《人之历史》等多篇论文在东京《河南》杂志发表,稿酬约为千字2银圆,共约得100银圆;他和二弟周作人一起翻译外国小说也得到大约200银圆左右的稿酬,主要贴补家用。
但是1918年鲁迅在《新青年》上发表小说、诗歌、论文、杂感,都是不计稿酬的无私奉献。到1923年他的日记中才开始有收入稿酬的记载。
后期鲁迅在上海生活,“卖文为生”也就是作为自由职业者,依靠版税、稿酬和编辑费。一开始北新书局每月支付给鲁迅的版税是国币100圆和《奔流》杂志编辑费100圆;他在报刊发表文章的稿酬为每千字5~15圆,鲁迅每月收入至少500圆,生活比在北京时宽裕得多。到1932年“大学院”津贴撤销以后,版税和稿酬成为鲁迅主要经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