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教学收入
五四运动以后,鲁迅除了供职教育部以外,还先后在北京八所学校兼课,时间长达6年(1920~1926年)。1920年8月接受北京大学蔡元培校长聘请,兼任北大国文系讲师,同时又兼任高等师范学校(后为北京师范大学)讲师,每周各1小时,讲授《中国小说史》月薪各18圆,共36大洋。鲁迅兼职的其他六所学校是:世界语学校(1923年开始,月薪15圆)、女子师范学校(1923年开始,月薪13圆5角),中国大学(1925年,月薪10圆);黎明高中(1925年,月薪6圆),大中公学(短期),另有一处“集成国际语”学校是义务讲课。
1924年在鲁迅的经济生活中是一个转折点,他的年收入构成中,第一次出现了本职收入(教育部薪水)少于业余收入(讲课费及稿酬、版税)的情况。业余讲课和写作收入占59%,超过一半;而本职收入仅占41%,也就是不到一半。
1926年8月鲁迅离开北京赴厦门大学,由林语堂推荐专任厦大国学院研究教授,月薪国币400圆;
1927年2月鲁迅在广州中山大学受聘担任文学系主任兼教务主任,月薪国币500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