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发后,赵子娇最先被送到任县人民医院急诊室。孟澍菲摄
检察长为记者介绍案情
在任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刘顺平向记者简单介绍了该案案情:
2007年11月8日20时许,县公安局接到被害人赵子娇之父赵书起报案,经现场调查取证,初步认定,李栋涉嫌故意伤害(有被害人指认,2名现场目击证人等证据证明);李海燕涉嫌故意伤害(其自述用刀划伤赵子娇,并由其他证人证词证明李海燕在打架时动刀);李凤泽涉嫌殴打他人(本人供认不讳且有证人证言)。
2007年11月9日李凤泽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2007年11月15日将李栋、李海燕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
2007年12月20日任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李栋、李海燕兄妹俩。经县检察院会同县公安局进一步深入细致调查证实指证李栋故意伤害的两个目击人作伪证(受赵子娇母亲李彦彩唆使)。
2008年1月11日,县检察院作出撤销逮捕李栋决定,县公安局依法对其变更为监视居住。该案由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
2008年2月20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研究认为事实部分不清、证据不足,于2008年3月3日将材料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