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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以打击新型毒品犯罪为主题的指导性案例

2022-06-24 10:53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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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引导取证

2017年10月11日,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以王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请批准逮捕。10月18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对王某依法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咔哇氿”饮料中含有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γ-羟丁酸,王某可能涉嫌毒品犯罪。为准确认定犯罪性质,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重点围绕王某涉嫌犯罪主观故意开展侦查:一是核查王某的从业经历及知识背景;二是调取王某通讯记录和委托生产饮料的情况;三是调取王某隐瞒饮料成分、规避检查的情况;四是核查饮料销售价格等异常情况。

(二)审查起诉

2017年12月11日,公安机关认为王某在制造饮料过程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以王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移送审查起诉。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定性存在疑问,继续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一是收集、固定网络检索记录等电子证据,查明王某在生产“咔哇氿”饮料前,已明知γ-丁内酯可生成γ-羟丁酸,且明知γ-羟丁酸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二是收集、固定“咔哇氿”饮料包装标签等证据,结合王某的供述及其与他人的聊天记录,查明王某在家多次实验,明知γ-羟丁酸的性质和危害。三是对查获的饮料取样、送检、鉴定,收集专家的证言,证实γ-丁内酯自然状态下水解可少量生成γ-羟丁酸,但含量不稳定,在人工干预等特定条件下生成的含量较为稳定。四是调取快递发货单等书证,查明王某贩卖“咔哇氿”饮料的数量、途径。五是调查王某的涉案财物、资金流向及不动产登记情况,查封、扣押其涉案房产和资金。

检察机关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审查认为,王某明知γ-丁内酯能生成γ-羟丁酸,γ-羟丁酸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而将γ-丁内酯作为原料生产含有γ-羟丁酸成分的饮料并进行销售,饮用后有麻醉、致幻和成瘾等后果,具有制造、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符合贩卖、制造毒品罪的构成要件。

2018年6月15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

(三)指控与证明犯罪

2020年1月15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证据无异议,但提出以下辩解及辩护意见:一是“咔哇氿”饮料中含有的γ-羟丁酸,可能是原料自然生成;二是王某没有制造和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三是王某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γ-丁内酯,应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针对第一条辩解及辩护意见,公诉人答辩指出:一是公安机关对原料厂商仓库内的γ-丁内酯进行抽样鉴定,未检出γ-羟丁酸成分,而对查获的“咔哇氿”饮料进行抽样鉴定,均检出γ-羟丁酸成分,能够排除“咔哇氿”饮料中γ-羟丁酸系自然生成。二是γ-丁内酯在自然状态下生成的γ-羟丁酸含量不稳定,而以γ-丁内酯为原料人工合成的γ-羟丁酸含量较为稳定,本案查获的“果味香精CD123”和“咔哇氿”饮料中γ-羟丁酸含量均相对稳定,系特定条件下水解生成。三是王某以γ-丁内酯为原料制造混合液体“果味香精CD123”,再以“果味香精CD123”为原料通过特定方法制成“咔哇氿”饮料。在制造“咔哇氿”饮料过程中,虽然“果味香精CD123”被饮料用水稀释,但鉴定意见显示成品饮料中γ-羟丁酸的含量却上升。综上,“咔哇氿”饮料中的γ-羟丁酸不是原料自然生成,而是王某通过加工生成。

针对第二条辩解及辩护意见,公诉人答辩指出:一是根据王某所作供述、通讯记录、网络搜索记录等证据,结合王某长期经营酒类、饮料工作经历,能够认定王某预谋用γ-丁内酯生成国家管制的γ-羟丁酸。二是王某通过长期实验制造出“咔哇氿”饮料,其不仅独自掌握配方,且在委托加工时刻意隐瞒使用γ-丁内酯的事实,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证实王某明知γ-丁内酯的特性及加工方法,仍将其作为原料加工生成γ-羟丁酸。三是王某委托生产时要求包装瓶上印刷“每日饮用量小于三瓶”“饮用后不宜驾驶汽车”等提示,配料表上用“γ-氨基丁酸”掩盖“γ-羟丁酸”,且将该饮料以远超“γ-氨基丁酸”类饮料价格销往娱乐场所,证实王某明知γ-羟丁酸的危害性,而将含有该成分的饮料销售。综上,现有证据足以证明王某具有制造、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

针对第三条辩解及辩护意见,公诉人答辩指出: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的,可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但本案中,王某明知γ-羟丁酸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在生产饮料过程中使用工业用的非食品原料γ-丁内酯生成γ-羟丁酸,以达到麻醉、致幻和成瘾的效果,其行为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构成要件不符,应当认定为贩卖、制造毒品罪。

另外,公诉人当庭指出,被扣押的两套房产及人民币643万余元,其中有的房产登记在他人名下,部分资产存于他人账户,但均系王某的毒品犯罪所得,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四)处理结果

2020年6月22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百二十七万元;依法没收扣押的用毒资购买的两套房产及违法所得、收益、孳息人民币六百四十三万余元。宣判后,王某提出上诉。2020年9月18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制发检察建议

含新型毒品成分的饮料、食品向社会销售扩散,严重危害公众,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针对主管部门监管不到位问题,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从建立食品安全监管平台、开展综合整治、加强日常宣传及警示教育等方面,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积极整改,对酒吧、KTV等娱乐场所加大监管力度,与卫生部门建立食品风险监测合作机制,加强了联合执法和饮料、食品安全监管。

责任编辑:周浩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