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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风天出门被树砸伤 应该谁负责?龙岗法院这样判……

2020-10-20 17:01 来源:深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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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10月20日讯(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记者  李云云  通讯员  张建国)大树突然被台风刮倒,骑车经过的行人被砸中受伤。树木管理维护单位为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局,而该绿化项目的承包方为深圳市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受伤的行人将两家单位同时告上了法庭。到底谁该负责?近日,龙岗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这事儿还得从前些天说起。某天早上7时30分左右,正是台风天气,风骤雨狂。在深圳地铁3号线双龙站C出口附近龙岗大道与金龙街交叉口附近,绿化带上的大树突然倾倒,将正骑单车去上班的原告砸伤。《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一个九级、一个十级,误工期为150日,营养期为60日,护理期为60日。

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局与深圳市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代理费及鉴定费等各项损失27万余元。

龙岗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发地砸伤原告树木的管理维护单位为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局,该局下属的深圳市龙岗区园林绿化管理所(甲方)与深圳市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绿化管理养护承包合同》,约定在乙方承包管养期内所发生的因绿地、林木致人损害事件,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又经核查,事发当天深圳市气象局于6时50分至11时35分期间,发布了全市台风橙色预警。

案件审理中,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局答辩称,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确定原告受伤与城市管理局存在直接关系;事发当天为台风天气,属于不可抗力;事发路段的绿化管养工作由深圳市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承包负责,根据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相应责任应由该公司承担。

被告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则答辩称,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告确实是在该公司管养的路段因树木倾倒而受伤;公司每天都在管养路段对树木进行相关巡查,已履行了相关的预防义务;原告诉称的受伤时间在台风及暴雨预警时间内,系由不可抗力引起的重大自然灾害,属于公共事件范畴,该公司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规定,林木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前置条件是存在管理上的过错,原告必须证明损害后果与林木管理人的疏失有直接因果关系。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相关的气象资料,事发当日正有台风登陆,气象部门已发出台风和暴雨橙色预警信号,全市已启动防台风Ⅱ级应急响应并在生效中。能使大树突然折断倒下的力量正是非人力可控的台风、暴雨,而非其他人为因素或管理疏失。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引起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在法律性质上仍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故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原告的情形值得同情,但被告城市管理局作为公益事业单位,其赔偿项目和赔偿依据严格受制于国家财政预算制度的约束,非仅以同情即可以实施相应的赔偿。原告所诉之法律问题的考量因素远非个案争议问题,判决的参照性是否会导致国家机关或公益事业单位将来在类似事件中承担过重的责任和义务,也是判决时需考虑的因素。

因而,对于本案的处理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免责。对于自然灾害引发的损害,只能通过保险或国家救济等渠道获得赔偿,不适用侵权责任法。龙岗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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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行为人在自然灾害前应当知晓气象部门发布的天气预警信息,应当遵守执行政府部门发出的台风应急响应规定,进入应急场所或避免外出,否则因自然灾害带来对自身的伤害只能自行承担责任。因自然灾害带来了损害,如存在用人单位未履行义务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没有用人单位的,应当通过意外保险等方式获得补偿。对自然灾害给个人的人身或财产带来重大损失、导致生活困难达到国家救济条件的,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国家救助。


责任编辑:黄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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