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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租车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 未来或有7座商务车加入出租车

2019-08-02 07:58 来源:深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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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运营牌照拟不再拍卖

深圳出租车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

深圳晚报2019年8月2日讯 8月1日,深圳市公共交通管理局召开出租小汽车条例修订意见征求会。记者从会上获悉,《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深圳出租小汽车的经营权做出了重大调整。出租车“牌照”将不再拍卖或允许转让抵押等,车辆经营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实行无偿经营,有期限使用一般为5年。值得注意的是,司机一个年度内被处罚三次以上,将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车辆限制从“5座以下”调整为“7座以下”

●未来可能有7座商务车加入出租车队伍

《征求意见稿》对深圳市出租车给出新定义,包括明确网约车和巡游车都是出租汽车,将车辆限制在“5座以下”的规定变更为“7座以下”。意味着未来可能有7座商务车等更多车型加入出租车队伍。

●新增巡游车辆应当由经营者直接经营

在车辆经营权投放方面,实行巡游车经营权无偿使用、有期限使用并实行短期化管理的制度。规定为巡游车新车落地之日起不超过5年;网约车为新车落地之日起不超过8年且不超过60万公里。并明确规定了新增巡游车辆应当由经营者直接经营,禁止转让或者通过出租、委托等方式交给其他经营者或者第三人经营。

●车辆经营权也可能会被收回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无偿收回相应的车辆经营权:车辆经营权期限届满的;经营者被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因破产、解散以及其他原因不能经营的;车辆经营权被撤销,道路运输证件期限届满或者被依法吊销的;取得车辆经营权后,无正当理由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营运超过一百八十日或者营运后连续停运超过一百八十日的;车辆已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

驾驶员有以下行为乘客有权拒付车费

在《征求意见稿》中,乘客的权益也被更大程度的保障。驾驶员若有以下行为,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运费。这些行为包括:在起步里程内因车辆故障、交通事故等原因,无法完成约定服务的;在载客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营运过程中在车内吸烟,使用电话、电子设备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人员的;未按规定展示《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和车辆道路运输证件的;巡游车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或者计程计价设备发生故障时继续营运,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发票的;巡游车驾驶员与车辆智能终端显示驾驶员不一致,或者网约车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上预约的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

司机一个年度内累计被处罚三次以上的将被吊证

●对驾驶员做出严格规定

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一个年度内累计被处罚三次以上的,吊销其《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这包括:未在规定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服务的;有议价等不按照规定收取车费,或者不提供符合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的;不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的;拒载的;未经乘客同意搭载他人的;中途终止载客的;接受乘客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出的预约服务需求后,无正当理由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供服务的;损坏、擅自改动或者不当使用车载终端、计价计程设备、摄像头等服务设施的;进入营运站点不按照规定上下客、停车候客,或者不服从现场管理人员调度和管理的。

●驾驶员从业年龄延长至65周岁

考虑到目前招聘驾驶员难的现状,《征求意见稿》借鉴广州、杭州等地做法将驾驶员从业年龄延长至65周岁。同时,允许申请从业资格证时,符合其他条件,但未取得深圳户籍或深圳市居住证而符合其他条件的驾驶员采用承诺方式申领从业资格证。

●明确规定禁止向驾驶员预收承包费、分摊购车款

同时,《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强化了对司机在营运中的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保障。例如,明确规定禁止经营者通过预收承包费、分摊购车款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经营风险。(记者董玉含)

责任编辑:陈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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