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标排放油烟案
2022-12-09 17:40
来源: 深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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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标排放油烟案

读特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2年12月9日讯(记者 贺靛婧 通讯员 许燕)餐饮油烟治理工作与城市大气环境治理息息相关。为进一步提高餐饮行业经营者环保守法意识,督促经营者配合油烟污染治理工作,自觉安装餐饮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确保达标排放,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以下简称“宝安管理局”)结合深圳市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某中式快餐店涉嫌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标排放油烟案件,开展餐饮业油烟净化措施规范要求及典型违法案例宣传。

案情回顾

案例一

2021年12月2日,宝安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该单位厨房正在生产,油烟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油烟治理设施排放口有油烟外排。该单位设有6个灶头。执法人员与深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宝安分站工作人员在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黄麻布社区筋竹角同富裕工业园2栋101楼顶对该单位油烟治理设施排放口采样,监测报告显示排放油烟废气浓度为3.03mg/m3 (超标0.52倍)。该单位主管称,当天客人较多,且点了很多花菜,而花菜是要过油的,该单位用的是猪油,因此可能会导致检测结果超标。

2021年12月17日,宝安管理局向该单位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违法行为。

2022年1月14日,宝安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单位已停止营业等待搬迁。

案例二

2021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宝安区某中式快餐店现场检查时,该单位食堂正在生产,油烟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油烟治理设施排放口有油烟外排。该单位设有2个灶头,油烟净化设施的清洗频率一般为2个月一次。执法人员与深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宝安分站工作人员在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黄田社区1号103店铺楼顶对该单位油烟治理设施排放口采样,监测报告显示排放油烟废气浓度为6.97mg/m³(超标2.48倍)。该单位经营者称,因监测当天厨房主要烹制油炸类食品,油量使用较大,可能会导致检测结果超标。

2021年12月17日,宝安管理局向该单位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改正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2022年1月5日,宝安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复查,该单位正在营业,油烟净化设施运行正常。执法人员与深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宝安分站工作人员在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黄田社区1号103店铺楼顶对该单位油烟治理设施排放口采样,监测报告显示排放油烟废气浓度分别为0.16mg/m³、0.20mg/m³、0.15mg/m³、0.08mg/m³、0.32mg/m³、0.18mg/m³,油烟均值为0.18mg/m³,油烟监测合格。

以案释法

案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可对深圳市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该单位违法行为发生时已安装油烟治理设施并正常运行,且在违法行为发生前后均未受到投诉,复查时已停止营业等待搬迁,符合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三条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案例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可对深圳市宝安区某中式快餐店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该单位违法行为发生时已安装油烟治理设施并正常运行,且在违法行为发生前后均未受到投诉,复查时油烟监测合格,符合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三条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科普【油烟净化设施要求】

1.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2.排放油烟的饮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油烟无组织排放视为超标。

3.排气筒出口段的长度至少应有4.5倍直径(或当量直径)的平直管段。

4.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

5.排烟系统应做到密封完好,禁止人为稀释排气筒中污染物浓度。

6.油烟净化设施须经国家认可的单位检测合格才能安装使用。

7.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应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的要求。

典型意义

餐饮行业经营者负有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确保油烟达标排放的义务,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标排放油烟依法应予处罚。鉴于前述两案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符合广东省相关裁量标准,属于初次违法、及时改正、情节轻微可不予处罚的情形,宝安管理局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两案对督促餐饮服务业经营者依法自觉治理餐饮油烟污染,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相关法律法规和裁量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情形的行为不予处罚。

[编辑:谢孙武 叶青] [责任编辑:战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