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检察机关加大涉黑恶线索核查力度 护航安全生产工作
2022-12-09 10:54
来源: 深圳新闻网
人工智能朗读:

深圳检察机关加大涉黑恶线索核查力度 护航安全生产工作

读特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2年12月9日讯(记者 张玲)12月8日下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举行全市检察机关扫黑除恶常态化暨护航安全生产工作新闻发布会。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深圳市检察机关以“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为办案准绳,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扫黑除恶常态化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先后批捕涉黑恶案件14件44人,起诉19件52人,办理上级机关督办案件2件。

(更多法治新闻,请点击:深圳法治发布

2020年以来,深圳市检察机关共批捕安全生产领域犯罪案件34件42人,起诉安全生产领域犯罪案件84件117人。建立重大敏感案件提前介入工作机制,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今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重大敏感安全生产案件8件,有效确保办案质量。

完善工作机制加大涉黑恶线索核查力度

据介绍,扫黑除恶常态化以来,深圳市两级检察机关切实提升政治站位,压实“一把手”责任,均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的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统筹推进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工作。

记者了解到,2021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工作意见》等22份文件,健全完善内外各项工作机制。深圳市检察院成立涉黑恶案件指导办案组,在全市检察机关范围内建立涉黑恶案件专业化办案团队,进一步提升办理涉黑恶案件专业化水平。

在加大线索核查力度方面,深圳检察机关已建立健全涉黑恶线索摸排工作机制,强化多种渠道摸排线索,明确涉黑恶线索办理流程;充分发挥12309检察服务热线作用,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实现涉黑恶线索举报及核查常态化;完善线索办理程序,对群众举报或上级机关移送的涉黑恶线索开展分类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受理、分流、转办、承办、核查制度;加强与举报人的联系和反馈,确保线索核查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扫黑除恶常态化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办结上级机关交办线索8条。

专案组协调作战开展侦查制发检察建议规范管理

发布会上,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公布了4宗扫黑除恶和安全生产典型案例的办理情况。以梁某光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为例,该案是深圳扫黑除恶进入常态化以来办理的重大涉黑专案。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梁某光利用其香港“水房帮”黑社会组织成员的背景,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在深圳观澜一带逞强斗狠,为非作恶。最终建立起有55人组成的人数众多、层级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在观澜一带具有重大影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本案在组织存续时间认定、追诉期限认定等方面存在难点,深圳市检察机关抽调市、区两级院办案骨干组成专案组协同作战,经过深入研究,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工作。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2月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行政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绑架罪等罪名依法对被告人梁某光等6人提起公诉。针对该案件暴露的市场主体注销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向有关部门制发了检察建议,监管部门及时进行了整改。

以深圳检察机关办理的一宗“碰瓷”公共汽车的敲诈勒索系列案件为例,陈某飞等人驾驶豪华汽车,趁公共汽车变道时,故意“碰瓷”,制造交通事故对驾驶员实施敲诈勒索。被“碰瓷”的驾驶员,只能主动提出或被动接受赔钱“私了”,避免遭受公司处罚,减少经济损失,避免影响自身工作及车上乘客出行。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5月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对陈某飞等11人提起公诉,所有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认可,全部认罪认罚。针对该案件暴露的本市三家公交公司在管理上存在考核制度不科学等薄弱环节,检察机关向他们制发了检察建议。

全力捕诉“漏网之鱼”清除“保护伞”

深圳市检察机关负责人表示,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工作,深圳市检察机关将全力捕诉“漏网之鱼”。加大对尚未到案的涉黑恶同案犯案件引导侦查,配合公安机关缉捕未到案逃犯,逐案研判攻坚,在检察环节加快案件办理进度;对一批重大案件进行攻坚。选择一批社会关注高、案情复杂的重大案件,加大案件办理力度,坚决清除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关系网”;继续开展打击涉网黑恶犯罪专项行动。重点打击利用网络实施敲诈、恶意勒索、舆情敲诈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网络黑灰产业链整治;深化重点行业领域整治。强化教育、医疗、金融房贷、市场流通等行业领域整治,严厉打击涉黑恶违法犯罪;继续贯彻落实《反有组织犯罪法》。

在护航安全生产部分,继续保持对安全生产刑事案件的高压打击态势,加强提前介入,坚持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安全生产领域犯罪案件快捕快诉,从快从严打击,维护生产安全;提高两法衔接效率。强化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配合,健全“两法”衔接机制和共享平台,建立紧密衔接、反应迅速、处置有效的联动机制,形成打击合力;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的优势,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侦查机关的沟通,及时掌握事故起因及后果、事故主体和责任认定的判断等基本案件情况,引导侦查机关及时、全面、规范收集证据,确保安全生产领域案件打准、打实;继续贯彻落实“八号检察建议”;延伸检察职责,通过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的方式,暴露涉案企业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整改、落实;通过在办案中发现的行业治理问题,及时推动建立行业内部管理制度,提高行业自治水平;对于重点涉案企业开展刑事合规监督考察,推动、监督企业完善经营管理及安全生产制度,强化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防止涉案企业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编辑:周锦春] [责任编辑:黄紫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