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无法实现居家办公,工资怎么发?涉疫工资问题解答来了~
2022-04-02 21:51
来源: 罗湖工会
人工智能朗读:

干货!无法实现居家办公,工资怎么发?涉疫工资问题解答来了~

今天

工会君为大家带来了

深圳市律师协会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关于

《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用工违规操作指引》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可获取全文)

还邀请了两位专业律师

为大家解答关心的问题

1

Q

居家办公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A

劳动者因政府疫情防控要求居家办公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20〕38号)第六条规定:“因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用人单位延迟复工,劳动者请求不能返岗期间的工资报酬,应如何处理?用人单位安排未返岗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2

Q

有些岗位的劳动者因条件所限,无法实现居家办公,用人单位应如何发放工资?

A

部分岗位的劳动者因条件所限无法实现居家办公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员工优先休年休假,或者安排调休,也可以直接安排劳动者停工停产,并参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向劳动者发放停工停产工资及生活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20〕38号)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复工或者复工但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用人单位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

3

Q

劳动者被确诊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疑似患病被隔离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A

正常发放工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劳动者,企业应当支付劳动者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4

Q

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支付工资应如何处理?

A

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延期支付。协商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延期支付不能超过30天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延迟发放工资未超过30天,或者未依法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如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资金紧张导致无法按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可以跟劳动者协商工资延期支付,如协商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延期支付不能超过30天。否则,劳动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向用人单位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

5

Q

用人单位因疫情导致经营困难,是否可以以实物代替工资?

A

不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以实物取代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发放工资。

6

Q

用人单位因疫情影响拖欠工资,是否可以免除违法责任?

A

不可以。

因疫情影响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可以就发放工资时间进行协商,但需要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能无故拖欠工资。如拖欠工资,除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拖欠的工资以外,用人单位还存在行政处罚等法律风险;如因拖欠工资达到法定情形的,还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疫情期间

用人单位无法及时与劳动者

订立或续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用人单位人手不足

可以和其他用人单位共享劳动者吗?

企业负责人关心的问题

来看看专业老师的解析~

1

Q

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无法及时与劳动者订立或续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A

非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未依法及时订立或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但在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无法及时与劳动者订立或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一般不予支持

2

Q

用人单位决定停工停产、部分停工停产及灵活工作方式要经过哪些必要程序?

A

1.用人单位决定停工停产时,需经民主程序并公示告知劳动者

2.用人单位决定停工停产的,无法通过线下会议等方式通知劳动者的,可以通过召开网络视频会议等方式告知劳动者,并通过事先已经确认过的电子邮箱、微信或者短信等方式将停工停产的决定发送给员工,以达到告知员工的目的。

3.用人单位最好及时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反映有关情况,在劳动保障部门指引下做好预案,共同确保停工停产期间的企业秩序与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

3

Q

用人单位决定全部或者部分停工停产、采用灵活的工作方式时,除了经过民主程序并公示告知劳动者外,还需注意哪些问题?

A

1.尽量与劳动者协商解决包括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停工期间的工资待遇及停工期间的劳动用工管理等在内的相关事宜;

2.作出停工停产决定时,用人单位应有正当的理由,同时,停工不应具有针对性、侮辱性和惩罚性,要无差别地适用于劳动者;

3.作出停工决定时,建议先就停工工资待遇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和沟通,协商不成时,才执行法定标准。发出停工通知时,应当告知停工期间的工资待遇及发放标准;

4.加强停工期间的劳动用工管理,对何时恢复用工、是否允许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停工期间要遵守哪些管理规定等进行明确并及时履行告知义务;

5.协商达成的协议要形成书面文件,作为产生争议时处理的依据。

4

Q

疫情期间,用人单位人手不足的,可以与其他用人单位共享劳动者吗?

A

1.疫情防控期间,员工富余单位将劳动者借出至缺工单位共享用工的,不改变借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但劳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

2.共享用工方式仅是疫情等特殊时期下的权宜之计,不适合作为常态使用,不能以“共享用工”之名,进行违法劳务派遣。实践中,存在一些借出员工企业以营利为目的借出员工,借出和借入员工的企业以“共享用工”之名,进行违法劳务派遣,或诱导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以规避用工责任的问题。

3.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有关政策解读口径规定,借出和借入员工企业之间可以通过签订民事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5

Q

疫情期间,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要注意什么问题?

A

1.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就对劳动者进行调岗降薪,如协商不成,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居家办公,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居家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甚至解除劳动合同。

3.封控措施解除后,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返岗上班,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作违纪处理。达到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动者因疫情防控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5.劳动者患新冠肺炎治疗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6.劳动者违反政府疫情防控措施拒绝治疗、医学观察、医学检查、隔离,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8.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确诊为新冠肺炎,在劳动者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9.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拒不按用人单位要求提供粤康码、行程卡,在单位宿舍被隔离期间擅自外出或有工作期间拒绝佩戴口罩、隐瞒行程等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行为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0.在劳动者疑似或确诊新冠肺炎后,故意隐瞒病情返岗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疫情之下

同舟共济战疫情

互利双赢促发展

尊法守法创和谐

在大家的齐心协力下

我们定能迎来春暖花开~

- END -

校对:刘书强

来源:罗湖工会

深圳市律师协会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

运营服务:晶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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