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一周大事记来了
2022-02-28 17:43
来源: 宝安妇联
人工智能朗读:

听,一周大事记来了

时政热点

01

严厉打击拐卖虐待犯罪行为 切实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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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3日,江苏省委、省政府公布了“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的调查处理结果,详尽回应社会和舆论关切,严肃追责渎职失职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对涉嫌犯罪人员依法采取措施,对受害人及其子女给予妥善救助和帮扶,体现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鲜明态度。正视问题才能解决问题,我们希望借此事件进一步凝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合力,也希望这份长长的追责清单发挥应有的警示作用。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把男女平等作为基本国策,依法打击各类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为妇女生存和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拐卖、虐待妇女的恶行,突破社会道德底线,为国法所不容。一直以来,我国积极应对拐卖人口犯罪挑战,制定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有效预防、依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积极救助、妥善安置被拐卖受害人,帮助受害人康复身心和回归家庭、社会,切实保障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现象逐渐减少。

但丰县这起令人痛心的事件警醒我们,拐卖妇女的历史遗害依然存在、现实土壤并未彻底铲除,打击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依然需要用重典,要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组织开展专项排查,及时解救被拐卖受害人,有力震慑和惩处拐卖人口犯罪。要全面落实《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治理、预防为主、打防结合”工作方针,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公民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工作格局,完善集预防、打击、救助、安置、康复于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丰县这起事件也暴露出基层治理中的诸多问题和短板。虽然基层工作任务繁重、情况复杂,但绝不是敷衍推责的理由。面对如此恶劣的拐卖、虐待行为,一些基层工作人员的麻木心态和消极作为亟须深刻反思,其背后的深层次问题更需强有力的解决。一些党员干部身上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如何进一步根治,基层治理力量和资源如何进一步形成合力,有碍妇女发展的陈规陋习、文化糟粕如何通过移风易俗进一步革除,乡村法治教育、男女平等意识培养和精神文明建设如何进一步推进,困难群众民生保障底线如何进一步兜牢,农村人口性别比失衡问题如何进一步解决等等,都是一道道急迫的必答题。要躬身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察民情听民声,把问题底数摸清楚,把举措责任落到位。人民群众的幸福生活就是“国之大者”,凡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都必须放在心上、抓在手上,任何不敏感、不担当、不作为,必然是要承担责任的。

这起事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从诸多理性思考和意见建议中,我们感受到了责任、良知和温度,这是我们的国家、我们的社会不断进步的信心和底气。尊重妇女、保障妇女权益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要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妇女权益,靠发展改善妇女民生,实现妇女事业和经济社会同步发展;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消除针对妇女的偏见、歧视、暴力,让性别平等真正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和价值标准。各级妇联组织要在党政主导的维权机制中,改进作风、履职尽责、主动作为,充分发挥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把维权工作做在平常、抓在经常,切实维护好、保障好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来源:中国妇女报

02

反拐,妇女权益保障法“大修”应如何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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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此次“大修”引起社会各方高度关注。2021年12月24日至2022年1月22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8万多人参与,共提交42万余条意见。

妇女权益保障法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2005年曾全面修订。“该法实施近30年来,有力促进了妇女在各方面权益保障水平的提高,推动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深入人心。”2021年12月20日,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毅亭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作关于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时如是表示。

何毅亭同时指出,不可否认,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存在的一些老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如妇女被拐卖、性侵、家庭暴力、性骚扰,农村妇女、残疾妇女、单亲母亲等群体仍面临特殊困难等;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给予受害妇女必要帮助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妇女权益保障法此次修改坚持问题导向。修订草案致力于优化妇女发展环境,加强制度机制构建,在权利确认、预防性保障、侵害处置、救济措施、责任追究等方面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修订草案修改四十八条、保留十二条、删除一条,新增二十四条。

修订草案未改变原法的篇章顺序,但是根据《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的规定,将第六章的篇名修改为“人格权益”,位于第五章“财产权益”之后。

“《民法典》有一个非常突出的亮点,就是增加了人格权编。”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说,我们应当顺应这样的改变,突出对人格尊严保护的理念,将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章“人格权益”提到“财产权益”之前,并且重点加强妇女人格权益保护。

在“人格权益”一章中,草案第49条规定,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其职责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善后工作,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任何人不得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相较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该条并未有实质性修改,只是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对政府有关部门的名称进行了相应调整。

草案第84条第2款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妇女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蒋月认为,第49条对政府有关部门职责的规定,与第84条第2款仅是“给予处分”的法律责任之间并不匹配。第84条应当增加规定,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比如,对被拐卖的妇女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怠于履责,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可以形成足够的威慑力。

建议增加强制报告制度

“从现在的情况看,修订草案增加强制报告制度确实很有必要。”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告诉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应参照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居委会和村委会干部,发现有妇女被拐卖或者涉嫌拐卖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在法律责任部分规定,如果知情不报的,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佟丽华进一步解释,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被拐卖妇女的人身自由是受到限制的,她们或遭受暴力或受到威胁恐吓,依靠自身报案解救自己几乎是不现实的。强制报告制度的设立在法律上是有充分依据的。举报违法犯罪是公民社会责任的体现,也是我国法律一贯的精神。

“从拐卖妇女案件的办理情况来看,为了有效预防类似案件的发生,尤其是一种长期被拐卖情况的发生,越早发现,越早报案,越好处理。要想及时发现,属地必须承担责任。”佟丽华说,农村、社区拐卖妇女的案件,绝大多数情况下村(居)委会干部是了解情况的。遗憾的是,一些村(居)委会干部发现拐卖案件后,并没有及时报警。有些村(居)委会干部甚至配合收买者办理所谓结婚的手续,使拐卖这一严重的犯罪行为合法化。拐卖行为不仅未受到打击,还产生了后续被拐卖妇女被强奸、被非法拘禁等严重后果。因此,应当规定强制报告制度。

建议赋予妇联针对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直接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

蒋月从事相关项目研究发现,总的来讲,妇联维权机制中,路径不够明晰、干预手段有限,干预力度不理想。妇联是群团组织,不是政府职能部门,没有行政权,所以,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妇联干预是“软性的”,主要是劝解、协商、建议、批评、遣责,缺少具有约束性的刚性措施或者手段,其效果相对不足。

关于妇联的职责,修订草案有所涉及,第7条规定妇联代表和维护妇女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第14条、17条、18条、29条、49条、76条等也规定了妇联组织的相关责任。

草案第29条新增了联合就业约谈机制,赋予妇女联合会单独或联合约谈用人单位的权力。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洪祥赞同这一规定。他认为,此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可以根据妇联组织章程、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依据妇联组织的性质,在涉及妇女权益保障重点问题上对妇联组织做出授权性规定,赋予妇联组织一定的职责。

蒋月注意到,工会法第20条规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22条规定,对于企业、事业单位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第25条规定,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比较而言,妇联维权的工作机制尚不够健全和完善。”蒋月告诉记者,建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可以考虑增设专条规定妇联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赋予妇联针对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直接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等。

草案第79条属于新增条款,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侵害的妇女向人民法院起诉。

马忆南建议,第79条在“国家机关”后面增加“人民团体”。她进一步解释,社会团体不包括人民团体。我国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重要纽带,妇联长期以来都有支持妇女起诉的传统,因此建议在本条明确规定人民团体。

建议增加规定为女性生育后的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按照修订草案第2条的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其他条文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均是保留了原来的规定。

多位专家学者建议修改上述表述。“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这样的表述体现了以男性为参照系的立法理念,背后是男强女弱不平等的固有观念。”李洪祥说,修订草案应修改这些表述,规定,男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婚姻家庭生活各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可以凸显女性的主体地位。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规定,“为女性生育后的职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蒋月发现,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没有新增相应的规定。

蒋月建议,为落实“三孩”政策,促进妇女工作与家庭平衡,修订草案可以增设相应的协调措施或者制度,如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工资待遇、恶意调岗、予以辞退、解除劳动(聘用)合同;鼓励、支持为女性生育后回归岗位或再就业提供培训等支持,鼓励、支持和引导高校、研究机构等用人单位探索设立女性科研回归基金;各类人才计划和科研项目适当放宽女性申报人年龄限制;在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等环节,对孕哺期女性科技人才适当放宽期限要求、延长评聘考核期限。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女职工需要建立哺乳室、孕妇休息室等设施,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托管服务。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

细化完善法律实施机制让妇女权益保障落到实处

妇女权益保障法曾被认为倡导性条款偏多。此次“大修”进一步细化、强化法律救济和法律责任,以增强法律的刚性。

“理想的法律应当是集宣示性、可指引和可操作于一体,宣示也是必要的。”李洪祥说,此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应该从原来的宣言书式的立法转变为具有一定可操作性的立法,形成既是宣言书又具有很强指引性、可操作性、具有一定法律规则的立法,要明确相关主体的权责。

社会法的立法模式已经在发生转型。李洪祥发现,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教育促进法均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在司法裁判中被援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可以借鉴,除了宣告妇女拥有哪些权利,还要明确权利受到侵犯后应当如何救济。”李洪祥说,比如,修订草案第41条明确集体成员身份确认上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同时在第81条明确了救济途径,“受侵害妇女可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协调,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目前修订草案规定的妇女权利并非都有明确的救济途径,需要进一步加以明确,否则,妇女可能并不能真正享有这些权利。”李洪祥说。

蒋月也提出了同样的看法。她希望修订草案在推动法律实施机制上,有更加具体的条款。“目前修订草案规定的法律救济不太能够启动相应的程序,应当有具体、精细的程序性规则,保障权利的行使。”蒋月说,比如,按照第84条规定,对侵犯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但是,法律并未明确受理单位多少日之内对申诉、控告、检举作出书面回复,难以启动行政诉讼程序。第76条中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第77条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接到转介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等,均有待进一步明确答复、处理的具体期限,当然也要保持适度的灵活性。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的保障措施还是不到位的。”马忆南说,非常期待此次“大修”能更加强调、强化保障的力度和保障的措施。比如建立侵害妇女权益黑名单制度。除了现已规定的法律责任,要思考每一方的保障怎样才能真正落地,避免在现实执行过程中依据不清、无法落实的情形。

来源:中国妇女报

03

全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保持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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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2月23日召开。据了解,全国检察机关今年将继续立足检察职能加强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依法惩戒、精准帮教涉罪未成年人,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最高检要求,全国检察机关要保持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并且要加大未成年被害人救助力度。

据悉,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4.6万人,全国共建成“一站式”办案区1622个;全国检察机关共对20045名涉罪未成年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同比上升3.8倍;针对学校存在的安全问题,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共计3668件,防控学生欺凌机制建设问题336件;起诉校园暴力和欺凌犯罪案件较2018年同期下降74.7%。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童建明指出,未检工作要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双向保护、综合司法保护、主动融入“五大保护”和标本兼治五项原则,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点、难点、痛点问题。要以检察工作“质量建设年”为抓手,统筹推进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化学融合”,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要严格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依法惩戒与精准帮教涉罪未成年人。要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大未成年被害人救助力度。要围绕落实未成年人“两法”,抓好“检爱同行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加快建立与专门学校的工作衔接机制,依法规范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落实落细强制报告制度和入职查询制度,以“一号检察建议”为牵引,促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把未成年人保护有关法律规定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童建明强调,要依法能动履职,以开展监护监督为基础促进家庭保护、以完善防范机制为依托促进学校保护、以深化专项治理为抓手促进社会保护、以惩防网络犯罪为重点促进网络保护、以形成部门合力为目标促进政府保护,以检察之力促推其他“五大保护”落实落细,以依法监督的“我管”促职能机关依法履职的“都管”,实现双赢多赢共赢。要通过加强业务培训、完善制度规范、强化示范建设等多种方式不断提升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水平,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来源:中国妇女报

04

北师大研究团队刊文关注“三孩政策”背景下中小学女教师生育意愿推进家庭学校与社会协作式共同育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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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篇题为《“三孩政策”背景下中小学女教师生活现状及生育意愿研究》的文章引发社会关注。

女教师群体有着怎样的生育意愿?哪些配套支持措施的落实有助于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进一步提升她们的生育意愿?日前,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采访了文章作者之一、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郑新蓉,以及研究团队成员之一的中央民族大学教育学院讲师林玲。

家庭经济条件、个人收入是影响女教师生育意愿的普遍原因

教育部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教师总数已达到1792.97万人。其中,2019年教育统计数据显示,女性专任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重在学前教育为97.79%,普通小学为70.02%,初中为57.80%,高中为54.73%。

文章指出,教师这一职业群体具有较高的女性比例,且伴随教师队伍年轻化的发展趋势,育龄群体比重增加。同时,教师群体的收入待遇相对稳定,受教育程度相对较高,具备较好的养育素质与能力。

对郑新蓉来说,教师群体呈现“女性化”“年轻化”这两个特点,据此她和团队认为,有必要了解作为适龄婚育主体,中小学女教师目前的工作、婚育情况。通过统计问卷数据,郑新蓉和林玲发现,中小学女教师的生育意愿并不高。如何解释这一现象?怎样回答由此产生的疑问?文章从多个维度追因。

文章指出,对女教师而言,家庭经济条件、个人收入是影响生育意愿的普遍因素,子女教育、住房以及工作强度则是影响中小学教师生育意愿的基本因素。

从职业角度,文章提到,超七成的女教师认为“三孩政策”可能使女性在职场上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从育儿成本角度,文章提到,生育多孩加重了女教师的育儿压力,由于教育工作者的工作与生活都是以儿童为工作对象,她们面临着双重挑战;从价值观角度,文章提到,当代青年对自我需求、婚姻质量更为重视,这也从一定程度上解释了女教师的低生育意愿。

“人们对中小学教师这一职业的从业状态可能过于理想化。”郑新蓉特别提到,调查发现,除了中小学教师实行严格的坐班制、工作量普遍超负、乡村女教师难以兼顾工作和家庭等客观情况外,虽然教师群体经济收入相对稳定有保障,但整体收入并不算高。

林玲告诉记者,在区域、教师群体类型和学校类型均有所覆盖的情况下,问卷得出:66.97%的教师家庭年收入不足10万元,家庭年收入达到10~15万元的教师家庭仅占19.63%。

基于教师职业特殊性细化政策措施

哪些因素能提升中小学女教师群体的生育意愿呢?

问卷显示:对于不想生育的普通女教师来说,改变其生育意愿最主要的因素是收入水平提高、工作量减少和教育成本降低。

“女教师的生育和养育配套政策覆盖面是非常广的,再加上教师身份多样,政策的细化分类是非常必要的。”郑新蓉说。

基于教师职业的特殊性,文章建议从开展育儿假、完善乡村学校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师资结构、扩大托育服务供给、转变教养观念、平衡教师工作与生活六个方面入手,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推进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的落实。

郑新蓉将可以采取的促进政策通俗地划分为两类:花钱的与不花钱的。“花钱的”即让政府进行投入,提供政策支持和财力物质支持。“不花钱的”则是倡导社会合作、因地制宜、盘活社会资源等号召性举措。

就“花钱的”来说,郑新蓉建议,在边远和艰苦的农村(牧区)学校建立面积较大、设施比较完备的教师公寓,以便兼顾教师的育儿和养老;设立边远艰苦地区女教师生育保险;鼓励单位建立托儿所,解决三岁前带孩子问题;为教师子女就学提供一定的方便,例如建立教师子弟学校。

就“不花钱的”来说,她建议,可为女教师提供每胎一年左右的生育假期,保留公职可以延至两年;夫妻均为乡村教师的,疏通现行政策解决跨地区调动,方便教师的工作和生活。

除此之外,当前教师队伍还面临一大挑战,即教师总量短缺,生育政策放开后随之而来的入学(园)高峰,加重女教师生育、教育双重负担。

“女教师占大多数,一旦怀孕休假,后备力量哪儿来?要有个‘蓄水池’,在促进专业化的同时‘广开师路’。”郑新蓉认为,“蓄水池”里的教师可以是内部调节、分担任务,依据人口峰值提前整合教师资源,也可以是动员、开发社会资源或者教师志愿者。

在家庭内部,家庭分工和养育方式,也影响着女教师的生育意愿。

在郑新蓉看来,应该强调家庭、学校与社会协作式共同育儿,“养育和教育应该是上一代人对新生的一代人整体影响的过程,这也是现代教育的公共性或者养育公共性建立的基础。”

郑新蓉透露,她与林玲正在撰写的一篇文章中,就围绕这一现象提出新的建议:要提高教师群体生育意愿,就要破解教育、养育私人性和私立性的藩篱,倡导社会养育和集体养育,建立家庭与社会中一代成年人与一代儿童之间随时可及、亲民友善、可信赖、相对稳定的教育养育关系,减少生养、教育的无效浪费,形成一个互助、节约、有质量的养育与教育新生代的社会环境。

来源:中国妇女报

他山之石

05

江苏省妇联:把维护妇女权益做在平常抓在经常落在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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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3日,江苏省妇联主要负责同志接受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采访时表示,江苏省委省政府调查组发布了关于“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查明了事实真相,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了严肃追责,受害妇女儿童得到了妥善安置和关爱,也在反思和解决有关地方基层组织建设、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特殊群体救助关爱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我们坚决拥护,坚信司法机关将依法严惩犯罪,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事件在网上曝光后,江苏省妇联对受害妇女的遭遇深感心痛,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极为愤慨。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妇联组织积极配合相关方面开展工作并提供救助关爱帮扶,1月28日即赶到受害人家庭,看望受害人,协助就医,持续为家里的老人和孩子提供生活照料,并向司法机关提出依法惩治犯罪、保护妇女权益的建议。同时,江苏省妇联也认真反思,查找基层妇联工作存在的短板漏洞,一定把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记在心里,抓在日常。

下一步,江苏省妇联将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投入到专项行动当中,全面深入排查整治侵害妇女儿童、精神障碍患者、残疾人等权益问题,依法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要注重在工作是否落实到基层上找问题、下功夫,发挥好基层妇联主席、妇联执委、巾帼志愿者等的作用,及时发现和报告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问题,配合做好帮扶政策和救助措施的落实,深入村和社区开展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法治宣传。同时,举一反三,进一步推动落实党政主导的妇女儿童维权服务机制,把维护妇女权益做在平常、抓在经常、落在基层。

来源:中国妇女报

06

河北邯郸市邯山区首设“婚姻保鲜会客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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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2日,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妇联在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正式设立“婚姻保鲜会客厅”,为前来办证的居民送上涉及婚姻经营技巧、幸福生活妙招、婚姻家庭法律法规等“幸福锦囊大礼包”,免费提供费婚姻家庭指导服务,引导人们树立正确婚姻观,从源头上预防婚姻家庭矛盾。据悉,这是邯郸市首家由妇联牵头开在民政局婚登处的婚姻家庭服务窗口,也是邯山区妇联送给姐妹们“三八妇女节”的一份特殊礼物!

当日,为让准新婚佳偶以最好的状态迎接新的生活,顺利完成角色转换,邯山区妇联在“婚姻保鲜会客厅”给前来登记结婚的情侣送上《幸福婚姻保鲜秘笈》《幸福生活妙招》等“幸福锦囊大礼包”,希望新人们今后在工作上相互鼓励,在事业上齐头并进,在生活上互相关心、互敬互爱,弘扬家庭美德,共同经营好未来的日子。新人李女士说:“这份特殊的礼物太及时了,让我们明白了婚姻光有爱是不行的,要用心经营。”

邯山区妇联挂职副主席、检察院检委会委员、一级检察官刘俊燕带领琢玉“家”服务团队成员周慧娜,为新婚夫妇量身打造一堂精彩的“婚姻保鲜私房课”,琢玉“家”服务团队巾帼志愿者们指导新婚夫妇一起做“理想中的另一半”沙盘游戏,有效帮助新婚夫妇做好进入婚姻状态的准备,教给他们新婚相处的技巧,努力从源头上减少婚姻家庭矛盾的产生。

另外,从当日起,在邯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婚姻登记时,增加了一项领证仪式,引导新人们现场自愿签订《“拒绝家庭暴力 珍爱幸福婚姻”承诺书》。在郑重的承诺后,准新婚夫妇将自己对另一半“爱的心声”书写在心型卡片上,赠于相爱的另一半,相互表达爱意、期盼甜蜜生活。

新人周先生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今天这个好日子,我们来领结婚证,没想到领证环节里增加了一项自愿签订拒绝家暴承诺书的环节,邯山区妇联还邀请我们听了‘婚姻保鲜私房课’,格外惊喜。这份有分量的承诺书让我感受到婚姻的责任和义务,我们夫妻二人在今后的婚姻生活中要互相尊重、相互包容,理性对待家庭矛盾、坚决拒绝家庭暴力,共同携手打造自己的幸福小家。我们信心满满、满怀期待奔向幸福婚姻!”

来源:中国妇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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