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以前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更正指引——住房租金信息篇
2022-02-25 19:41
来源: 深圳罗湖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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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以前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更正指引——住房租金信息篇

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办法,纳税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进行扣除。如果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却误填了住房租金信息,请参考以下步骤进行更正~

一、 更正内容

纳税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却误填了住房租金信息。

二、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九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三、 操作指引

(一)功能菜单“办税”——“专项附加扣除修改和作废”。

(二)点击“选择查询年度”,我们以2020年度为例。

(三)点击已经填报的【住房租金】栏目,将其作废。(如果存在住房贷款,可以录入住房贷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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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修改好了专项附加扣除后,则进行更正申报工作,操作如下:

1、返回首页,点击【常用业务-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我们以2020年度为例。

2、在已完成页面点击“2020年度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点击“更正”,然后提交申报。

温馨提示:填写前请一定要确认信息填写正确哦~这样才能正确地享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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