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
某企业员工小郑因“泄露”工资单
被开除一事引发关注
并登上微博热搜
“泄露工资被开除是否合理”
这一话题也引发网友热议

小郑是广东人,毕业后应聘到盒马鲜生济南印象城店,负责水产海鲜部门的面销、收银等相关工作,试用期为3个月,即2021年11月26日至2022年2月25日。
小郑说,平时除了承担本职工作外,他经常“一个人干三个人的活”。“除了日常收银,我的面销营业额也是最高的,甚至是杀鱼这样的脏活累活,其他人不喜欢干,我也会积极去做。”小郑说,春节期间,他也坚持在工作岗位,因此,他的月绩效工资和综合工资都比较高。

2月10日,小郑收到了公司发的电子工资单。但两天后,正在工作的小郑被告知,因他向同事透露工资信息,该行为泄露了公司机密,触犯了“红线”,将按“一级违规”予以开除。
小郑称,自己并非有意泄露。收到工资单当天有同事看了他的手机,但不知道看了什么。直至被公司谈话,他才知被看到的是工资单。在向同事求证后,他得到的回复是“偷看了你一眼”。

被谈话当天,没什么工作经验的小郑“稀里糊涂”地签字离职,但后来他认为公司并没有讲清楚有关规定的具体内容,也觉得自己的行为远不够“一级违规”,因此提出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撤销处罚、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对此,涉事企业回应时称,工资属于公司机密,员工手册等里有明确规定。该员工在职期间违反公司规定被处罚,且已承认相关事实并签字确认。
2月21日(今天),济南历城区仲裁委员会一工作人员表示,双方已达成调解意向,“调解的结果双方要求保密,这个暂时没法公开”。

针对此事,网友议论纷纷。大多数网友不认可公司的开除理由,同时对薪酬保密制度表示不解。也有网友表示,既然签了保密协议就应该严格遵守。







其实,因泄露工资遭辞退的,小郑并不是第一人。对此类事件,法院也早有判例。
2017年,在天津就职的苏女士被公司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泄露个人薪资及部门薪资”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
随后,苏女士申请了劳动仲裁。2018年,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公司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7401.78元。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一二审均认为苏女士没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判决公司解除与苏女士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
广州市白云区总工会律师何丽国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即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时,必须是以“严重”为要件,而工资并非是影响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绝对机密,也不属于其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保密协议的内容应当是涉及公司的商业机密方面的内容,而不应是针对员工薪资分配制度,且限制劳动者谈论工资,对劳动者而言,过于严苛。
何丽国认为,在小郑案件中,虽泄露薪酬确属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但法律亦对用人单位行使劳动关系单方解除权进行了限定,即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需达到“严重”的程度。工资单被同事看到明显不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可以认定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来源:广东省总工会
编辑:姜咏沂 Seven
美编:小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