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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关注】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指引(2022)

【重点关注】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指引(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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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工作,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等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一申请条件递交申请的非营利组织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 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

为做好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工作,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等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申请条件

递交申请的非营利组织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二)

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

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

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

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六)

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

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受理材料

深圳市辖区范围内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均通过“深圳市税务局电子税务局”客户端(https://etax.shenzhen.chinatax.gov.cn/)“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附送资料采集”模块网上提交资料进行申请,纸质资料留存备查。

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

申请报告 (模板见附件1);

(二)

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经登记核准的章程规定中必须有申请条件的第五项的相关内容,且纸质版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骑缝盖有登记管理部门的章程核准章);

(三)

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 (正反面);

(四)

上一年度(指申请起始年度的上一年度,例如:申请2021-2025年度免税资格的提供2020年的情况,下同)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明细情况应包括非营利性收入的取得方式及营利性收入的来源,公益性和非营利性活动的项目名称、活动时间和地点、支出金额(含货币性和非货币性),其他合理支出的支出(处置)项目以及支出金额(含货币性和非货币性)等;

其中,非营利性活动是指本组织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活动,公益性活动是指《慈善法》第三条规定的下列活动: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

(五)

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六)

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

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八)

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材料。所有申请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法人登记证书、章程需交验原件)。

注意事项

(一)

本次申请免税资格年度为2021-2025年,免税资格已到期或首次申请的纳税人可提交申请。2021年之前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应当提供2020年度相关资料;2021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应当提供2021年度相关资料(按文件不需要提供第六项、第七项资料);

(二)

因特殊原因需要申请追溯认定2020年度(含)之前免税资格,应当提供申请起始年度上一年度至2020年度资料。例如:申请2018-2022年度免税资格,申请起始年度为2018年,需提供2017年度至2020年度的相关资料情况;

(三)

受理资料第(七)项中,对于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由民政部门为申请人出具材料(模板见附件二);

(四)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如果未能体现“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应单独提供相应声明,并加盖公章;

(五)

对提交资料未体现“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的纳税人,应单独提供相应声明,并由自然人投入人签名、法人投入人盖公章,同时加盖非营利组织公章;

(六)

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书首页应当带有防伪编号和防伪二维码。

文件依据

(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三)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深财法〔2018〕26号)。

受理时间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期满申请复审的,应在期满后次年的1月1日至2月28日提出申请,逾期需到下一年度再进行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资格的规定办理。

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有关免税规定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经认定后,其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

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的收入;

(三)

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附件1:申请报告模板.docx

附件2:登记管理机关说明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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