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玲”距离⑤律师解读《深圳个人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暂行办法》
2022-01-07 14:11
来源: 深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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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玲”距离⑤律师解读《深圳个人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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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特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2年1月7日讯(记者 张玲 翁任莹)即将于3天后正式实施的《深圳市个人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经成为个人破产案管理人重点研读的文件。

深圳从2021年3月开始实施《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让个人破产制度给“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东山再起的机会,但也面临如何避免债务人通过不法手段,“假破产”“真逃债”的课题。《暂行办法》就是进一步破题的关键。

由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印发的《暂行办法》规定,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登记、公开的个人破产信息涵盖整个破产办理程序,包括个人破产案件受理、审理、考察期或重整计划执行期、和解协议执行期等阶段。

华商律师事务所胡隽律师是全国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呼某个人破产清算案”管理人团队成员之一,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毅律师团队也接了一些个人破产案件,两位深圳律师都在密切关注《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及相关配套措施落地实施的进展。本期法律“玲”距离,我们就邀请胡隽律师和刘毅律师为网友解读《暂行办法》。

深圳市个人破产信息公开平台 页面截图。

此前相关报道

《深圳市个人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暂行办法》2022年1月10日起实施

独家专访:呼某案为何能成为全国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 


深圳法治发布记者:《深圳市个人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暂行办法》在个人破产办理体系中承担的任务以及意义是什么?

胡隽律师:在法院审判、机构管理、管理人执行、公众监督这样的个人破产办理体系中,如果说,《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对法院审判、管理人执行、机构管理都做了一些具体的规定。那么《暂行办法》则是对公众监督这个重要环节进行了相应的完善和补充。

刘毅律师:《暂行办法》是为了规范个人破产信息登记、公开以及相关活动,为了让个人破产案件办理的过程及结果更加透明,提升个人破产案件办理的公信力而制定的。该《暂行办法》对个人破产信息的登记、公开及监管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和义务,明确应如实进行登记、公开的具体信息情况,严防破产欺诈。

胡隽律师接受深圳法治发布记者的采访。

深圳法治发布记者:《暂行办法》存在哪些亮点?

胡隽律师:《暂行办法》对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管理人、法院以及其他相关部门、金融征信机构的具体职能和配合义务做了明确的规定。《暂行办法》也是第一次编制了个人破产的数据归集目录,明确了信息登记制度,以及后续的甄别机制和规则。我们也注意到,《暂行办法》同样第一次明确了信息公开的方式、范围、查询规则,信息的更正、筛选,以及后续终止信息公开的一些具体规定。

我们认为,《暂行办法》在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对债务人的权益影响最小原则下,充分兼顾了社会公信力、社会知情权以及债务人权力保障。

这里还有一个新的概念,叫做终止公开。什么叫终止公开呢?就是当满足了一定的期限之后,对于已经满足了公开条件,可以达到终止公开的情形,《暂行办法》做了列举式说明。比如,免责考察期满一年,或者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满一年,又或者被裁定不予受理满一年,或者是存在欺诈,被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满三年……这些1-3年的期限满了之后,债务人都可以申请撤销,也就是“终止公开”。它在最大程度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同时,也兼顾了债务人的权益和利益,充分保障了隐私权不被干扰。

刘毅律师:我认为,它的亮点体现在,债务人在申请个人破产立案时应当如实申报自己的基本情况,包括个人、配偶及子女的基本信息,所有资产、债权债务等详细情况;法院立案受理后,债务人仍需要配合梳理自己全部的债权债务情况,提供详细的资产情况,银行流水,配合对债务人财产、经营等状况进行全面的审查(包括可能涉及到的诉讼、仲裁等案件,支付的抚养费、赡养费,雇佣员工的情况等);后续在考察期、重整计划执行期或和解协议执行期间,需要公开债务人的支出方案,债务人还需要每月申报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等信息以及清偿债务的相关情况。

在此过程中,债务人需要接受管理人(即律师)、深圳市个人破产事务管理署的监督,如果存在违反相关规定被处罚的情况或未按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履行义务的情况都需要进行登记。

除了以上有关债务人的相关情况以外,还有法院处理个人破产案件的基本信息、管理人、债权人的信息,都需要进行登记,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在获取或制作以上数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归集并登记。

刘毅律师接受深圳法治发布采访。

深圳法治发布记者:能否结合自己手头上的案例谈谈个人破产案件办理过程的感受和体验?

胡隽律师:我们负责的呼某个人破产清算案进入到免责考察将近2个月了,《暂行办法》的发布对我们来说,具有非常明确和具体的指导意义。实际上,在《暂行办法》出台前这两个月来,我们的工作也符合《暂行办法》的精神。比如每个月债务人都会上传他应该上传一些个人情况。又比如,呼某每个月所需的基本生活费用,在免责考察期内的支出收入情况,管理人对他监督的情况以及每个月管理人对呼某的谈话问询情况等,都是按照管理人的监管要求对呼某进行及时审核。

《暂行办法》规定了查询规则,明确哪些信息是要主动公开的,哪些信息是要依申请公开的。其中,“依申请公开”就包括了很多债务人担心的个人隐私问题。债务人也会问我们,他们的个人信息会不会被不当地披露被社会公众所知悉,或者被不法分子所利用。现在通过《暂行办法》,我们就一目了然地知道,哪些是必须要公开的,哪些是可以依申请公开或者是加密处理之后才公开的。这些规定打消了很多债务人的疑虑。

《暂行办法》还设计了一个兜底条款。虽然债务人可以申请终止公开,但终止公开经依法审核同意的同时,这些终止公开的内容同样也可以依申请再次被公开。这其实呼应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关于破产欺诈可终身追责或者撤销裁定的规定。如果债务人因欺诈或者隐瞒实现个人破产逃避债务的目的,管理人或债权人掌握了一定的线索后,同样可以通过“依申请公开”,让一些关键信息再次回到公众视野。

可以说《暂行办法》对信息公开的上述规定,都对社会信用建设以及市场经济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这也是我们感触最深的地方。

刘毅律师:个人破产案件的办理非常的繁琐,因为需要整理债务人的财产、债权债务情况,包括债务人需要如实申报的相关信息,都有律师在帮助债务人进行全面梳理。有的债务人可能在法院受理后,(没有律师的帮助)面对财产申报的环节不知所措,就自行放弃继续申请了。同样,法院对于个人破产案件的受理和审理都是非常严格、细致的。

我们可以从法院公开的已经审结的首宗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案(张某个人破产和解案),可以很好地感受到个人破产制度的意义。个人破产制度解决了债务人的困境,同样也让债权人充分了解了债务人的情况,不再继续无意义的追偿。

【深圳探索个人破产制度时间表】

2019年1月14日,深圳破产法庭成立

2020年8月26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出台

2021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揭牌,深圳法院“破茧”个人破产综合应用系统上线

2021年7月19日,个人破产重整第一案裁定。

2021年10月8日,个人破产和解第一案审结。

2021年11月8日,个人破产清算第一案裁定。

2021年12月31日《深圳市个人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暂行办法》公布

2022年1月10日,《深圳市个人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暂行办法》实施

【关于胡隽律师】

胡隽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跨境破产工作委副主任。主要执业方向为破产重整与清算,近年来作为主办律师办理了多宗全省范围内有影响力的一级管理人案件,除此之外,作为案件负责人还办理了10余宗二、三级破产案件,在破产重整与清算领域积累了大量的实务经验。

【关于刘毅律师】

刘毅律师,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律师,法务会计师。主攻重大民商事、刑事辩护领域。

[编辑:蔡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