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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热线 | 细数那些职工朋友们不得不防的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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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朗读:

近年来,在疫情的影响下,有些用人单位出现经济性裁员、找理由开除劳动者等情况。案例1小明因工作上的事情与领导产生了争执,被老板训斥了一顿,之后老板便说 “你从明天开始就别来上班了,像你这样的员工,我们不要也罢。”老板答应一个星期后会将补偿金支付到小明账户,小明就开开心心的离开了公司

近年来,在疫情的影响下,有些用人单位出现经济性裁员、找理由开除劳动者等情况。那职工朋友们在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要怎样做才能保障好自己的权益呢?

案例

1

小明因工作上的事情与领导产生了争执,被老板训斥了一顿,之后老板便说:“你从明天开始就别来上班了,像你这样的员工,我们不要也罢!”小明当时也是年轻气盛,觉得一口气咽不下,便当即向老板表示:“要辞退我?可以,但是根据法律规定,你需要支付我经济补偿金。”老板答应一个星期后会将补偿金支付到小明账户,小明就开开心心的离开了公司。一个星期后,小明收到了来自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上写明:“由于你连续旷工一个礼拜,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如今公司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等小明反应过来,才发现自己被公司套路了,心中有万般说不出的委屈却又无处发泄。

他跑去申请劳动仲裁,然而仲裁委根据公司出具的相应证据,认定了小明旷工的事实,所以没有支持小明的诉求。

案例

2

最近公司经济状况不好,小丽听到小道消息说公司准备大面积裁员,不知道该怎么办,于是一直在到处打听。后来领导偷偷找到她,跟她说:“最近你也听到消息了,但是因为我还是很喜欢你这个员工的,就跟你说了吧,千万不要告诉别人,我们公司要大量裁员是真的,但是我有几个内退的名额,就是说可以给一部分钱,然后你们早点走,不然到时候什么都没有。”小丽信以为真,最后拿了一部分钱办理了内退手续。后来发现,公司用这种手段清退了很多员工,但是现在已经没办法补救了。

其实,类似的套路还有很多,但其目的是“让职工自己申请离职”。我们要如何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呢?

其实,不管是小明还是小丽,在整件事情中都很无辜,但是也确实是因他们对劳动法的主要内容不够了解才导致。

《劳动合同法》第37、40条规定

不管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都应该采用书面的形式,所以企业口头辞退小明并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应。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因此,在上述案例中,小明被公司口头辞退,并信以为真认为公司愿意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是果断离开公司的行为,以及小丽以为经济性裁员是没有经济补偿金,便拿了一部分补偿金便办理了内退的行为,均是因为他们法律意识淡薄所致,因此才有了所谓的“连续旷工,违反公司规定,公司要与你解决劳动合同”和“自行离职”情形的发生。

这里宝工君帮大家汇总几个识破公司“计谋”的方法,让大家在面对公司非法的口头辞退或者采取一些其他可能会造成劳动者失去补偿金的行为时,能多留一个心眼。

(1)如果遭遇口头辞职,一定要提前录音,如果没有录的话,应要求公司出具书面的解雇通知;

(2)对于公司的内部消息、专属给你的消息保持怀疑的态度,如有需要可以咨询律师;

(3)用人单位所有的“套路”核心就是“劳动者自行离职”;

(4)如果发现用人单位有出现逼你走的现象,那可能就是想让你自行离职,然后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发现上述情况有出现的迹象,或者已经出现了,那就可以考虑开始收集相关的证据了,只要你有证据,就不用害怕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记住!

你永远可以相信工会和《劳动合同法》!

牢记,如果遇到这种坑人的公司,一定不要草率离职,应当确认单位的解职是否符合法律规范和法律程序,然后再做下一步打算。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一定要据理力争。

※本期法律观点由宝安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阎虹宇律师指导,张琛琪实习律师撰写。

阎虹宇 13590243121

宝安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

广东新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擅长处理劳动合同、民商事经济纠纷,在企业用工制度完善、用工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丰富的处理工作经验。

张琛琪 18617079216

广东新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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