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生育延长产假应享受生育津贴以减轻企业负担?深圳医保局答复
2021-10-25 11:32
来源: 澎湃新闻

鼓励生育延长产假应享受生育津贴以减轻企业负担?深圳医保局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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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深圳政府在线10月21日消息,深圳市医疗保障局近期答复市人大代表钟观宜等人《关于调整产假女职工生育津贴享受天数的建议》称: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鼓励生育的政策,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国内部分地区将生育奖励假纳入生育津贴支付范围,但是政策实施后,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收不抵支现象,原有的生育保险待遇都难以保障;2021年7月29日修订出台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未将生育奖励假纳入生育津贴计发范围;正如你们提到的,将奖励假纳入生育津贴计发范围确实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但需要评估基金支撑能力和各方面的影响。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在答复中表示,深圳市严格贯彻落实国家以及广东省生育保险政策,通过对女职工支付生育津贴,从而减轻单位雇用女职工的负担与顾虑,促进男女平权就业、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关于生育保险津贴待遇支付天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有明确规定,同时规定了女职工因生育、流产可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目前深圳市执行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关于生育津贴的待遇也是依据上述政策制定。2020年,深圳市生育保险基金收入27.8亿元,支出32.3亿元,支付生育津贴人次合计14.25万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生育保险的筹资来源是用人单位,包括生育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均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鼓励生育的政策,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国内部分地区将生育奖励假纳入生育津贴支付范围,但是政策实施后,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收不抵支现象,原有的生育保险待遇都难以保障。为进一步提高生育保险制度可持续性、增强保障功能,2018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原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做好当前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要求规范生育津贴支付期限和计发标准等政策,确保女职工法定产假期限内的生育津贴支付。2019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要求按“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原则,落实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合并实施,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医保基金,确保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确保制度可持续。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表示,根据国家的生育保险政策要求,现行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明确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2021年7月29日修订出台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87号)也未将生育奖励假纳入生育津贴计发范围。正如你们提到的,将奖励假纳入生育津贴计发范围确实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但需要评估基金支撑能力和各方面的影响。《关于做好当前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也提出探索多渠道解决生育奖励假待遇问题,我局也会积极支持和配合相关部门加强研究工作。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在答复中表示,你们提出将奖励假纳入生育津贴支付范围的问题及建议分析客观,对我们的工作很有参考价值。下一步,我局将贯彻落实国家以及广东省政策要求,继续做好生育保险各项工作,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做好生育保险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以及生育津贴待遇保障。同时进一步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政策协同,更好地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社会政策配套衔接。

[编辑:马静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