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玲说法|“操场埋尸案”搬上大银幕 真实案件改编的底线是什么?
2021-08-25 19:57
来源: 深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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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玲说法|“操场埋尸案”搬上大银幕 真实案件改编的底线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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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特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1年8月25日讯(记者 张玲 翁任莹 实习生 陈美静)得知“操场埋尸案”将被改编成电影《操场》,案件受害人邓世平的女儿邓铃既惊讶又忧虑。她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该电影团队并没有获得被害人家属授权。邓铃担心事件被胡乱改编,已委托律师处理相关电影未来可能涉及的侵权纠纷。

2019年12月17日,湖南怀化市中院开庭审理16年前在新晃县发生的一起“操场埋尸案”,两被告被判处死刑。2021年8月,浙江漫光年影业有限公司拟拍摄相关电影题材的消息传出。据悉,该公司已于2020年将该题材在国家电影局做了剧本备案,预计将于2021年10月开拍。

8月13日,《操场》导演阿年表示在相关部门的支持下,翻阅了相关案件的所有卷宗,创作了电影剧本,拿到了拍摄许可证。被害人家属代理律师8月20日发布声明称,办理该案的司法机关从未提供任何卷宗材料给制片方翻阅。因制片方无视被害人家属的合理诉求,拒绝沟通,将提起诉讼。

国家电影局备案信息查询截图。

操场埋尸案被害人家属委托律师8月20日发声明称,制片方拒绝沟通。

其实,根据真人事件改编而成的影视作品并不少见,而未获原型人物授权所引发的纠纷也远不止这一起。电影《亲爱的》、《我不是药神》等电影的原型都曾控诉被侵权。

真人真事改编成影视作品是否应当取得原型人物或其家属的授权同意呢?《张玲说法》栏目就此话题随机采访了深圳市民,受访市民均认为改编应当获得授权或征得家属同意。市民师先生表示,有些事件性质比较恶劣,当事人是受害者,所以于情于理都应当取得当事人的授权,起码要告知当事人,而且应当确保改编后的作品不要与事实相差太大。张先生认为,因为事件涉及到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或许当事人并不想要把事情做过多的宣传,所以在改编前还是应当获得授权。”李小姐也持相似观点:“因为事件可能涉及到隐私,所以要事前沟通好。”

电影导演阿年的声明。

那么,法律上对于改编作品的授权问题是否有相关规定?改编可能涉及到当事人的哪些权利?如何避免改编作品侵权?本期《张玲说法》邀请到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的刘毅律师为大家解答关于真人真事改编影视作品的相关法律问题。

张玲说法:法律是否有相关规定,真人故事改编必须获得原型人物授权?

刘毅律师:我国法律上并没有规定真实人物改编电影需要经过原型人物或者家属的授权。

张玲说法:真人真事改编作品可能涉及到原型人物的哪些权利?

刘毅律师:因为此类作品可能会使用原型人物的姓名、照片,或者会对其个人或家庭生活中的隐私性细节进行描述,那么就可能涉及到原型人物的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同时也可能涉及名誉权,因为有些电影作品会夸大或者虚构一些情节,这就可能对原型人物的名誉造成一定的诋毁或者侮辱,侵犯其人格权。

张玲说法:将新闻媒体报道的事件改编成影视作品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刘毅律师:新闻媒体报道的事件一般真实度和可信度会比较高,所以改编已报道的、公众的事件,一般来说也并不需要原型人物或者家属的授权。但是,毕竟改编作品中会存在一些天马行空描述或者艺术性的夸张,那么从道义或者人文角度出发,还是尽可能取得原型人物或者家属的同意,多做一些沟通会比较好。

刘毅律师解读电影《操场》改编面临的法律和情理的问题。

张玲说法:律师能否给制片方一些法律建议?

刘毅律师:我们注意到此前有两个相似的事件。一个是电影《霍元甲》曾遭到霍元甲后人起诉。他们认为电影中存在非常夸张的虚构事实,侵犯了霍元甲的名誉权。该案件经过法院一审、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了霍元甲后人的诉请,理由是电影作品不可避免地会进行一些艺术性加工和创作。同时,霍元甲是一个历史人物,电影宣传主题也是爱国情怀和人文情怀。而且该电影已通过国家广电总局和文化部的审核,基本排除了可能会对霍元甲的名誉权造成影响的侮辱性情节。

而另一部电影《我不是药神》也是根据真实人物和事件改编的,原型人物陈勇也曾向法院起诉,该电影中卖神油和卖假药获利的情节是对其名誉权的侵犯,电影的改编也没有获得其授权,该事件最终是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

所以,我们建议制片方尽可能地在电影的前面或者后面加上一定的提示,比如“本片系根据什么真实事件改编而成,部分情节系虚构”。同时,也尽可能跟原型人物或者家属进行积极的沟通,取得他们的授权同意。

【关于刘毅律师】

华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法务会计师。执业期间,曾数次受邀前往中央电视台、江西电视台作客法律评论,就热点新闻法律问题进行专业评析,曾多次获得辩论赛“最佳辩手”、“优秀辩手”荣誉。 

专业领域: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合同纠纷。

[编辑:陈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