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宿舍内猝死引发冲突 罗湖调解员三次调解化纠纷
2021-08-03 22:04
来源: 深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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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宿舍内猝死引发冲突 罗湖调解员三次调解化纠纷

读特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1年8月3日讯(记者 翁任莹 通讯员 张旭盈)近日,深圳市罗湖区某工地工人宿舍内猝死,死者家属闻讯后当即从老家赶来深圳,与建筑劳务公司就赔偿问题产生纠纷,进而发生冲突,罗湖区东晓街道司法所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经过多次调解,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调解协议,成功化解这场“风波”。

工人宿舍猝死,家属与公司起冲突

7月3日下午,深圳罗湖区某工地工人张某下班后,按建筑劳务公司通知,从工业区7楼宿舍(无电梯)搬到附近某大厦5楼新宿舍。因个人物品较多,张某往返了7趟,随后张某与两名工友到附近的餐厅吃晚饭(没有喝酒),最后直接回到宿舍休息。

7月3日23时35分许,舍友听到张某发生异常声音,发现张某意识模糊,当即拨打120,120到场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现场勘查,初步判断张某为猝死。

死者家属闻讯后当即从老家赶来深圳,与建筑劳务公司就赔偿问题产生纠纷,东晓社区工作站介入协调未果。在此期间,死者家属情绪激动,多次与公司联系人周某等人发生冲突。

为妥善化解这起矛盾纠纷,调解员约定死者家属、建筑劳务公司、保险公司到东晓街道司法所进行调解。

双方数额差距太大,第一次调解陷入僵局

7月7日上午,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第一次面对面调解。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对张某在宿舍猝死这一基本事实没有异议。同时确认,死者张某受建筑劳务公司的雇佣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公司也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

死者家属认为,死者下午两点上班工作至六点半,在工地连续工作四个半钟,在未吃晚饭体力消耗大的情况下即按公司要求搬宿舍,随后猝死在宿舍,张某的死亡属于工伤,公司应当对张某的死亡结果负责,且张某为家里的主要劳动力,他的意外身亡让家庭更加艰难,要求公司赔付高额死亡赔偿金。

公司方则认为公司不应对张某的死亡承担法律责任,可以对死者家属进行适当的人道主义补偿,但对死者家属所提的高额赔偿要求无法接受。

因赔偿数额始终不能达成一致,调解员宣布中止调解,择日展开第二次调解。

家属不愿申请工伤认定,第二次调解毫无进展

7月8日下午,东晓街道司法所邀请罗湖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东晓街道劳保所的工作人员协助调解。

调解过程中,罗湖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街道劳保所工作人员向死者家属说明申请工伤认定的流程,走完流程所需时间为一个月左右,以及认定为工伤后死者家属所能领取的相关赔偿金额将有94万余元。

死者家属表示时间太长等不及,急需将死者火化后带回老家入土为安。工作人员向其说明工伤认定不影响其处理后事,其可以先行处理死者的身后事,让留在深圳的死者家属跟进情况。另外,罗湖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向建筑劳务公司提出批评,建议其发生此种情况应及时向罗湖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建筑劳务公司表示接受批评,会改进。

因死者家属想尽快回老家处理张某的身后事,不愿意申请工伤认定,又希望公司给予赔偿,但其所提的金额与公司能给的金额仍然存在着较大差距,双方均不肯再让步,第二次调解以失败告终。

释法、明理、融情,矛盾纠纷终化解

7月9日上午,双方当事人进行第三次调解。为了让纠纷得到妥善解决,调解员对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融情,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先对死者家属一方的过高赔偿金额提出建议,若其不愿意进行工伤认定,公司一方只能是给予人道主义补偿,这个数额不会太高,看可否适当降低赔偿金额,其也可早点拿到钱,回老家处理死者的身后事,让死者入土为安。

后与公司相关负责人对死者的家庭情况进行交谈,提出死者张某五十出头,仍处于壮年,死者父母双亲年迈不能自理,死者妻子因留在老家照顾老人无工作收入,死者小儿子尚在读书,现一家只有大儿子有工作收入,家庭负担较重,是否能适当提高补偿金额,尽快化解此起纠纷。

调解员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分别给双方当事人做工作,不断缩小双方在赔偿金额上的分歧。

7月9日下午两点,经过调解员的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终于松口,均作出了让步,在赔偿金额上达成了一致。调解员一鼓作气,拟定了调解协议,促使双方当事人当场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建筑劳务公司一次性补偿死者家属数万元,并在现场履行了协议。至此,该起意外死亡的纠纷案件得到圆满化解。

[编辑:施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