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率先实施:部分涉外、涉港澳台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2021-07-28 22:03
来源: 深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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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率先实施:部分涉外、涉港澳台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读特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1年7月28日讯(记者 童小晋 张玲 通讯员 肖波 刘红军)2021年7月2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自8月1日起,深圳法院在全国率先实施部分涉外、涉港澳台一审行政案件统一调整至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深圳市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一审行政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等重大、复杂案件除外)统一调整至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发布会现场。

其中,环境资源类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一审行政案件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按照环境资源类案件“三审合一”集中管辖;

除专利、垄断外的知识产权类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一审行政案件由深圳市各相应基层人民法院按照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集中管辖;

其他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一审行政案件由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傅新江发布了具体工作实施方案。自2021年8月1日起,原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全市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一审行政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等重大、复杂案件除外)统一调整至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上述案件所产生的执行案件,由各相应基层法院受理。

2021年8月1日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按原管辖规定受理但尚未审结(或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或执行)。

2021年8月1日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一审行政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等重大、复杂案件及专利、垄断知识产权案件除外)。

“在全国率先实施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部分涉外、涉港澳台一审行政案件的改革,是最高人民法院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交给深圳法院的一项光荣改革任务。”傅新江表示,改革的实施有利于充分发挥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效应,推进行政诉讼体制改革;有利于便利当事人参加诉讼,推动基层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有利于优化行政案件审级,充分发挥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的审判职能。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王惠奕接受记者采访。

盐田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林健权接受记者采访。

[编辑:陈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