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正式公布
2021-07-07 13:35
来源: 晶报、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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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正式公布

深圳落实综合改革试点又一成果落地——《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1年6月29日通过,于7月6日公布。

《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内容涵盖了个人信息数据、公共数据、数据市场、数据安全等方面,是国内数据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立法。《条例》率先明确提出“数据权益”,并着重强化个人信息数据保护。坚持个人信息保护与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并重,对市民深恶痛绝的APP“不全面授权就不让用”、大数据“杀熟”、个人信息收集、强制个性化广告推荐等问题说“不”,并给予重罚。

不得通过误导欺骗等方式获取用户个人信息数据

我国互联网用户量已达9亿,应用程序数量数百万个。长期以来,一些APP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强制索要用户授权令人深恶痛绝。近日,“滴滴出行”APP就因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问题被勒令下架。为进一步规范个人信息数据处理活动,《条例》确立了以“告知——同意”为前提的个人信息数据处理规则:一是处理个人信息数据具有告知义务,应当在处理前向自然人告知数据处理者的基本信息,处理个人信息数据的种类、范围、目的和方式,存储个人信息数据的期限,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采取的安全保护措施,以及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使权利的方式等事项。二是处理个人信息数据应当征得自然人的同意,在其同意的范围内处理其个人信息数据,不得通过误导、欺骗、胁迫等违背自然人真实意愿的方式获取同意,并对同意规则的例外情形作出了规定。三是针对自然人撤回同意的情形,规定数据处理者应当提供撤回同意的途径,不得对撤回同意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当前,一些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通过“一揽子协议”将收集个人数据与其功能或服务进行捆绑,用户不同意全面授权,就无法使用该APP。不少用户往往被迫接受“一揽子协议”,为此,《条例》专门规定,数据处理者不得以自然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数据为由,拒绝向其提供相关核心功能或者服务。但是,该个人数据为提供相关核心功能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人脸识别”等生物识别数据的处理限制更加严格

“人脸识别”“指纹验证”“声音解锁”“虹膜识别”等生物识别技术在刑侦、治安、金融、医疗、交通、学校、支付等场景大范围使用,深刻改变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但是生物识别数据一旦泄露或者被滥用,将造成较一般个人信息数据更为严重的损害后果。为此,《条例》对处理生物识别数据作出了较处理其他数据更加严格的规定,要求处理生物识别数据时,除该生物识别数据为处理个人信息数据目的所必需,且不能为其他非生物识别数据所替代的情形外,应当同时提供处理其他非生物识别数据的替代方案。

用户有权拒绝对其进行“用户画像”

很多市民有这样的经历:在网上买过一个东西,就频频被推送相关产品的广告。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用户画像和个性化推荐的应用,为人们提供了更加精准、个性化的商品和服务,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应该给予规范。

《条例》规定,数据处理者基于提升产品或者服务质量的目的,对自然人进行用户画像的,应当向其明示用户画像的具体用途和主要规则。自然人有权拒绝对其进行的用户画像或者基于用户画像推荐个性化产品或者服务,数据处理者应当以易获取的方式向其提供拒绝的有效途径。

《条例》将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的个人信息数据视作敏感个人信息数据。《条例》并首次在国内立法中明确,除为了维护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并征得其监护人明示同意外,不得向其进行个性化推荐。

公共数据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最大限度免费开放

政府各部门掌握的公共数据资源蕴藏着巨量的经济信息,通过增值开发不仅可以给市民带来便利,也可以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条例》设计了公共数据治理的顶层框架。要求构建公共数据管理体系,建设以城市大数据中心为核心的公共数据运营管理机制。确立公共数据收集的基本原则,实行公共数据统筹采购,并要求对于可通过共享方式获得的数据不得再另行收集。明确公共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建立以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体系为基础的公共数据共享需求对接机制。

《条例》明确将提供教育、卫生、社会福利、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交等公共服务的组织纳入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范围,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处理的数据均属公共数据。公共数据应当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平等开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且不得交易包含未经依法开放的公共数据的数据产品和服务。

“大数据杀熟”最高可罚五千万

《条例》在国内立法中首次确立数据公平竞争有关制度,针对数据市场“搭便车”“不劳而获”“大数据杀熟”等竞争乱象,创新性规定市场主体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收集或者利用其他市场主体的数据,侵害其他市场主体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通过数据分析,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不得通过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在数据市场的支配地位、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排除、限制数据市场竞争。

《条例》明确规定,违反上述规定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五千万元。

在地方立法中首次建立数据领域公益诉讼制度

现实中,公众往往难以察觉其数据权益被侵犯,即便察觉,由于取证难,出于时间或经济成本的考量,也难以实现有效维权。为缓解当前数据维权艰难的现状,《条例》在地方立法中首次确立了数据领域的公益诉讼制度,规定人民检察院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可以就违规定处理数据致使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还可以对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来源:晶报、深圳特区报)

[编辑:刘婷]